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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農村宅基地政策

            為了規范和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相關政策。

                1 ? 2016年浙江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1.1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屬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體所有土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條 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鼓勵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脫貧小區集聚;鼓勵統建、聯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獨立式住宅。

                嚴格控制用地規模,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嚴格控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和利用山體切坡建房,確實無法避讓的,應治理達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與舊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復墾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村周邊的丘陵坡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造住宅。

                第七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擴建、移建、拆建)應當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報批手續;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還應分別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或同意。

                第八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轉讓、出租。實施村鎮規劃進行舊村、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應當服從。

                1.2 ? 第二章 申請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九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積限額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農戶75m2以內,四人的農戶100m2以內,五人的農戶110m2以內;六人及六人以上的農戶125m2以內。

                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高可增加15m2;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高可增加35m2。

                實施舊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積超出用地限額20 m2以上的,可放寬一個檔次的用地限額。

                第十條 建房農戶人口計算:

                (一)建房人口計算以本戶農村常住戶口為準。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可增加一人計算建房人口;

                (二)現役軍人(不含軍官)、在校大中專學生、服刑人員可計算建房人口。城鎮居民的配偶是農村戶口,又沒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經其所在單位核實并出具證明,可在其配偶申請建房時計入建房人口;

                (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未依法接受處理的,不計算建房人口。

                第十一條 宅基地面積計算:

                (一)建筑物和構筑物以墻外包為界,接拼的以墻中或柱中為界;

                (二)挑出的陽臺和樓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計算占地面積,但底層不得構筑;

                (三)由二戶或二戶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積按房屋產權的建筑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分攤;弄堂用地,使用 樓上的農戶分攤面積為一半,其余為共用面積;

                (四)通過購買商品房和以公開有償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或集體土地有償流轉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計入宅基地面積。

                第十二條 符合立戶條件的子女在申請宅基地計算限額時,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額外,超過部分應合理計算到子女戶。

                現有宅基地面積超限額的農戶,在按規劃申請舊房拆建、遷建時,應核減超限額部分。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宅基地: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二)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四)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五)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六)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請不予批準:

                (一)宅基地面積已達到本規定的標準再申請新宅基地的,但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戶合理調劑的除外),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請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宅基地并被批準后,不具備分戶條件或不合理分戶申請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戶且符合立戶條件,其父母再單獨申請宅基地的;

                (五)擬實施舊村改造的區塊或實施規劃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對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體的;

                (七)違法建房未依法處理結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注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準文件,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批準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特殊情況除外);

                (二)報批宅基地時向村集體承諾建新拆舊而又不自行拆除舊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經批準實施舊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遷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騙取批準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五)其他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情形的。

                第十六條 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者實施城市、集鎮和村莊規劃進行舊城、舊鎮、舊村改造,經依法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地上建筑物,可根據其實際情況予以合理補償。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同意,并將申請宅基地戶主名單、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間數面積、申請建房占地面積、位置等張榜公布后無異議的,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縣人民政府批準,其批準結果由村民委員會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經批準回鄉落戶的職工、軍人和其他人員申請建造住宅的,應當持有原所在單位或者原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無住房證明材料,并經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后,方可申請建房,其宅基地面積標準與村民同等對待。

                經批準回鄉定居的華僑、臺灣和港澳同胞、外籍華人申請建造住宅的,應經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后,方可申請建房,其宅基地面積可按照本辦法第九條標準參照執行。

                第十九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嚴格按照批準的宅基地面積、規劃層數、高度及質量標準進行施工。各鄉(鎮)人民政府、村應加強農戶建房過程中的監督管理,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戶建房要做到審查、放樣、驗收三到場。

                第二十條 個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農戶在建房竣工驗收合格后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

                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依法改變土地使用權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1.3 ?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二十二條 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過批準的面積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應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拒不停止、繼續施工的,有權拆除繼續違法搶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可以查封、暫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設備、建筑材料等。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予以協助配合。

                第二十三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交還土地使用權,逾期仍不交還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給予警告,并可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不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給予警告,并可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阻撓、干涉、妨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 ?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 ? 浙江農村宅基地政策解讀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浙江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切實破解當前農民建房難問題,優化農村人居環境,推進美麗鄉村建設,經浙江政府同意,現就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切實破解農民建房難提出如下意見:

                2.1 ? 一、目標要求


                堅持破解農民建房難工作與推進城鄉統籌發展、優化城鄉空間布局相銜接,嚴格落實農村宅基地管理“一戶一宅、拆舊建新、法定面積”的要求,深化農村宅基地審批制度改革,積極構建農民建房用地分配管理與耕地保護、集約用地、違法用地制約相掛鉤的獎懲機制,強化農民建房用地規劃計劃保障和監督。力爭通過3—5年時間,全浙江農村無房戶、危房戶建房用地問題得到基本解決,農民合法居住權得到有效保障。

                2.2 ? 二、主要任務


                (一)認真編制農民建房實施方案。各地要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主體,開展農村宅基地利用情況專項調查,全面摸清農民建房特別是無房戶、危房戶的現狀和實際需求。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以及“一戶一宅”、宅基地法定面積要求,在尊重農民意愿基礎上,每年制訂農民建房實施方案,明確建房名單、規劃選址、用地規模、時序安排以及規劃實施保障措施。農民建房實施方案提交全體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表決,并公示無異議后,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送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匯總。

                (二)合理確定農民建房用地規劃布局。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以鄉鎮為單位科學設置農村居民點,引導農民按規劃要求集中建房,為完善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創造條件。對城鎮規劃區內的農民建房要納入城市建設,結合“三改一拆”和城鎮低效土地再開發利用,實施城市社區化改造,引導和鼓勵公寓式安置;對城鎮規劃區以外的農民建房要納入新農村建設,與美麗鄉村建設和農房改造工作有機結合,充分利用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平臺,引導農民建房向中心鎮、中心村集聚。積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充分利用低丘緩坡等非耕地資源,探索“坡地村鎮”土地利用方式,推進農村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三)切實簡化農民建房用地管理程序。農民建房申請使用原宅基地等存量建設用地的,經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會審、公示后,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農民建房申請使用土地涉及占用農用地、未利用地的,由縣(市、區)政府單獨組件辦理農用地轉用等審批手續,其中使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安排農民建房的,按照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管理模式組件報批。宅基地供地審批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基層國土資源所負責辦理,報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農民建房竣工后,由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用地批準文件及驗收資料依法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四)切實加強農民建房用地監管。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基層國土資源所和村級組織要建立和落實農村宅基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嚴格落實農村宅基地審批“四公開”制度,做到審批程序公開、申請條件公開、建房名單公開、審批結果公開;嚴格落實農民建房“四到場”制度,做到建筑放樣到場、基槽驗線到場、施工過程到場、竣工驗收到場,有關責任人員須到場簽字;嚴格落實農村宅基地管理動態巡查制度,依法查處宅基地使用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建立農民建房與違法用地查處相掛鉤的獎懲機制,對新發生違法用地且未按規定時限拆除的行政村,下年度不予受理農民建房用地申請。

                2.3 ? 三、政策支持


                (一)優化農民建房用地規劃空間。對農民建房涉及土地利用規劃用途調整的,以及確需調整村(鎮)規劃的,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規劃局部調整。農民建房地塊確需安排在限制建設區的,允許使用本縣(市、區)、鄉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預留指標進行安排,將建房地塊納入允許建設區;建房地塊位于有條件建設區的,可使用規劃預留指標,或在本鄉鎮(街道)范圍內的允許建設區等面積置換,進行規劃修改;允許建設區范圍外400平方米以下使用集體土地的零星農民建房用地,使用規劃預留指標,在建設用地報批時,同步上報備案規劃修改內容,實行臺賬管理,在年度規劃數據庫執行更新時予以落實。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期評估,縣級規劃空間確實已用完的,可即啟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并完成規劃修編的法定確認工作。優先調整安排農民建房所需的規劃空間,一般不得低于當地新增建設用地規模的10%。

                (二)實行農民建房用地指標專項管理。農民建房用地指標實行“浙江管總量、計劃單列、專項管理”,由浙江國土資源廳單列下達給各設區市,由設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專項管理,根據農民建房實施情況予以核銷。各地要優先安排使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將異地搬遷農民建房納入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程;對實施舊村改造涉及農民住房新建擴建的,可配套使用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同時,統籌用好地質災害搬遷、下山脫貧異地搬遷、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搬遷等新增建設用地專項指標,對縣(市、區)在規定期限內未使用的專項指標,可在全市范圍內進行調劑;對各市在規定期限內未使用的專項指標,由浙江國土資源廳在全浙江范圍內進行調劑。

                (三)改革農村宅基地審批制度。按照“農戶申請、村級審查、鄉鎮審批、縣管轉用”的模式,改革農村宅基地審批制度,優化宅基地審批管理流程,保障農民建房及時落地。農民建房單獨組件涉及農用地轉用、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浙江政府審批權限,浙江政府以委托方式下放給縣(市、區)政府。農民建房供地的審批權限由縣(市、區)政府以委托方式下放給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民建房用地審批,可按“定量不定位”方式先行批準,待竣工驗收后,再報備宅基地用地信息。對歷史遺留未經批準但符合“一戶一宅”和規定使用面積的農村宅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和政策處理到位的前提下,可補辦用地審批手續。對未拆除舊房歸還原有宅基地的,新建住房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不予核發。

                (四)加強對農民建房的財政支持。進一步加大資金投入,加強現有“千村示范、萬村整治”、下山脫貧、地質災害避險、農房改造等財政專項資金的整合,視財力可能逐步提高農村宅基地復墾新增耕地浙江級資金補助標準。探索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節余指標市場化配置機制,所獲收益全額用于農房改造建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民建房涉及耕地占補平衡及所需資金由縣(市、區)、鄉鎮(街道)統籌落實。鼓勵有條件地方免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證書工本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授權縣(市、區)政府負責在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前征收。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區,在國土資源部批準下達的本市縣掛鉤周轉指標規模內,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

                (五)探索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與退出機制。在堅持“一戶一宅、拆舊建新、法定面積”的前提下,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結合本地實際,探索級差排基、選位等宅基地有償使用分配方式,完善宅基地分配管理機制。積極探索宅基地有償退出機制,以農民自愿為前提,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通過有償轉讓、有償調劑、有償收回等方式,引導宅基地有序規范退出。宅基地有償使用所得收益全部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成員民主協商、民主自治方式決定資金用途。

                2.4 ?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各縣(市、區)政府對農村宅基地管理和農民建房工作負總責,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實施和管理,各縣(市、區)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職,密切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各地要將農村宅基地管理納入新農村建設和耕地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進一步落實耕地保護共同責任機制、節約集約用地共同責任機制和執法監察共同責任機制,合力推進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破解農民建房難工作。

                (二)強化民主管理,夯實基層基礎。各地要引導廣大農村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民主管理制度、農民建房村級協商議事機制和村規民約,增強村民自治組織管理農民建房的主體意識和責任意識。進一步提高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宅基地分配、使用和管理等過程中,引導和鼓勵農戶全程參與、全程監督,切實保障農戶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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