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農村土地被征用,已經不再是什么新聞了,對于廣大被征地的農民來說,更關注的應該是能否公平、合理的得到征收后的補償。因為這關系到他們在失去土地之后的生計。。在社會層面講,土地被征收后對民生的影響更加長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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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農村土地被征用,已經不再是什么新聞了,對于廣大被征地的農民來說,更關注的應該是能否公平、合理的得到征收后的補償。因為這關系到他們在失去土地之后的生計。。在社會層面講,土地被征收后對民生的影響更加長遠。
集體土地被征收后,補償和安置費都打給了村委,農民能要回嗎?
目前對土地的補償和補助,主要依據的法律是14年前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在條例里,對于土地補償、安置補助、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有著較為清晰的規定。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卻是還有人能夠鉆著法律的漏洞,例如,補償款是全額支付給村委會的,而非原土地持有人。
山西省呂梁的李先生,是對當地的農民。2008年時候,因為高速公路修建,李先生村子的一部分土地被納入了征收范圍。他的5畝責任田被征收,按照規定和補償標準,李先生的5畝地能得到征地補償7.5萬元和安置補償3萬元,以及青苗補助費用7500元。
集體土地被征收后,補償和安置費都打給了村委,農民能要回嗎?
但是,李先生卻沒拿到任何賠償。他找到了縣政府,縣政府回復說,以上款項已經打給村委會了,讓李先生拿著相應材料去村委會領取。當李先生到了村委會時候,村委會不否認錢款已經打到村委會。但是只能將青苗補助費給他,征地補償款和安置補助費卻不會發放,村委會將統一安置。僵持不下后,李先生表示放棄統一安置,村委會依舊堅持安置補助費由村里統一管理……
像這種情況,已經出現了多起。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1項:“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第3項:“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用使用情況的監督。”
另外,《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征地批后實施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問題。”
由上可見,李先生的青苗補償費自然要歸他所有。這部分款項自然也要發放到李先生手中,而非村委會保管。
在李先生明確放棄了統一安置的情況下,村委會依然要堅持統一安置,不給與安置補助費。也是對法律規定的誤讀。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土地被征收后,補償和安置費都打給了村委,農民能要回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3條:“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
很顯然,李先生的補償費被村委會截留屬于法律不支持的范疇。
但是,土地作為農民最珍貴的財產,在使用土地時候,一定要讓土地發揮最大的盈利空間。而土地被征收之后,更要積極爭取自己的補償份額,不要最后到了“土地與補貼”兩空之后,才想起上訴。
很可能得到的結果就是土地使用權被征用,連起碼的補償費也會層層截留,甚至會一分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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