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設計與預算編制單位、招標代理機構、施工單位的管理,依據國土資源部《土地開發整理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03〕363號)、《青海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政策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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