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耕地
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開發、復墾、整理地,休閑地(含輪歇地、輪作地);以種植農作物(含蔬菜)為主,間有零星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證收獲一季的已墾灘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寬度<1.0米、北方寬度<2.0米固定的溝、渠、路和地坎(埂);臨時種植藥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臨時改變用途的耕地。
指用于種植水稻、蓮藕等水生農作物的耕地。包括實行水生、旱生農作物輪種的耕地。
指有水源保證和灌溉設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種植旱生農作物的耕地。包括種植蔬菜等的非工廠化的大棚用地。
指無灌溉設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種植旱生農作物的耕地,包括沒有灌溉設施,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2 ? 園地
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長紅樹林的土地。包括跡地,不包括居民點內部的綠化林木用地,鐵路、公路征地范圍內的林木,以及河流、溝渠的護堤林。
指種植以采集果、葉、根、莖、汁等為主的集約經營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蓋度大于50%或每畝株數大于合理株數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指種植果樹的園地。
指種植茶樹的園地。
2.4 ? 其它園地
指種植桑樹、橡膠、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藥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園地。
3 ? 林地
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長紅樹林的土地。包括跡地,不包括居民點內部的綠化林木用地,鐵路、公路征地范圍內的林木,以及河流、溝渠的護堤林。
指樹木郁閉度≥0.2的喬木林地,包括紅樹林地和竹林地。
3.2 ? 灌木林地
指灌木覆蓋度≥40%的林地。
3.3 ? 其它林地
包括疏林地(指樹木郁閉度≥0.1、<0.2的林地)、未成林地、跡地、苗圃等林地。
4 ? 草地
指生長草本植物為主的土地。
4.1 ? 天然牧草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
4.2 ? 人工牧草地
指人工種植牧草的草地。
4.3 ? 其它草地
指樹木郁閉度<0.1,表層為土質,生長草本植物為主,不用于畜牧業的草地。
5 ? 商服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業、服務業的土地。
5.1 ? 批發零售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發、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場、商店、超市、各類批發(零售)市場,加油站等及其附屬的小型倉庫、車間、工場等的用地。
5.2 ? 住宿餐飲用地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飲服務的用地。包括賓館、酒店、飯店、旅館、招待所、度假村、餐廳、酒吧等。
5.3 ? 商務金融用地
指企業、服務業等辦公用地,以及經營性的辦公場所用地。包括寫字樓、商業性辦公場所、金融活動場所和企業廠區外獨立的辦公場所等用地。
5.4 ? 其它商服用地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業、服務業用地。包括洗車場、洗染店、廢舊物資回收站、維修網點、照相館、理發美容店、洗浴場所等用地。
6 ? 工礦倉儲用地
指主要用于工業生產、物資存放場所的土地。
6.1 ? 工業用地
指工業生產及直接為工業生產服務的附屬設施用地。
6.2 ? 采礦用地
指采礦、采石、采砂(沙)場,鹽田,磚瓦窯等地面生產用地及尾礦堆放地。
6.3 ? 倉儲用地
指用于物資儲備、中轉的場所用地。
7 ? 住宅用地
指主要用于人們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地。
城鎮住宅用地
指城鎮用于生活居住的各類房屋用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別墅等用地。
7.1 ? 農村宅基地
指農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8 ?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指用于機關團體、新聞出版、科教文衛、風景名勝、公共設施等的土地。
8.1 ? 機關團體用地
指用于黨政機關、社會團體、群眾自治組織等的用地。
8.2 ? 新聞出版用地
指用于廣播電臺、電視臺、電影廠、報社、雜志社、通訊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8.3 ? 科教用地
指用于各類教育,獨立的科研、勘測、設計、技術推廣、科普等的用地。
8.4 ? 醫衛慈善用地
指用于醫療保健、衛生防疫、急救康復、醫檢藥檢、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8.5 ? 文體娛樂用地
指用于各類文化、體育、娛樂及公共廣場等的用地。
8.6 ? 公共設施用地
指用于城鄉基礎設施的用地。包括給排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信、消防、環衛、公用設施維修等用地。
8.7 ? 公園與綠地
指城鎮、村莊內部的公園、動物園、植物園、街心花園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環境的綠化用地。
8.8 ? 風景名勝設施用地
指風景名勝(包括名勝古跡、旅游景點、革命遺址等)景點及管理機構的建筑用地。景區內的其它用地按現狀歸入相應地類。
9 ? 特殊用地
指用于軍事設施、涉外、宗教、監教、殯葬等的土地。
9.1 ? 軍事設施用地
指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設施用地。
9.2 ? 使領館用地
指用于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駐華使領館、辦事處等的用地。
9.3 ? 監教場所用地
指用于監獄、看守所、勞改場、勞教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
9.4 ? 宗教用地
指專門用于宗教活動的廟宇、寺院、道觀、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9.5 ? 殯葬用地
指陵園、墓地、殯葬場所用地。
10 ? 交通運輸用地
指用于運輸通行的地面線路、場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機場、港口、碼頭、地面運輸管道和各種道路用地。
指用于鐵道線路、輕軌、場站的用地。包括設計內的路堤、路塹、道溝、橋梁、林木等用地。
指用于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的用地。包括設計內的路堤、路塹、道溝、橋梁、汽車停靠站、林木及直接為其服務的附屬用地。
指用于城鎮、村莊內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橋)及行道樹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車場,汽車客貨運輸站點及停車場等用地。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寬度≥1.0米、北方寬度≥2.0米的村間、田間道路(含機耕道)。
指用于民用機場的用地。
10.6 ? 港口碼頭用地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運、貨運、捕撈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場所及其附屬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10.7 ? 管道運輸用地
指用于運輸煤炭、石油、天然氣等管道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11 ? 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
指陸地水域,海涂,溝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滯洪區和已墾灘涂中的耕地、園地、林地、居民點、道路等用地。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開挖河流常水位岸線之間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壩攔截后形成的水庫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積水區常水位岸線所圍成的水面。
指人工攔截匯集而成的總庫容≥10萬立方米的水庫正常蓄水位岸線所圍成的水面。
指人工開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萬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線所圍成的水面。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與低潮位之間的潮浸地帶。包括海島的沿海灘涂。不包括已利用的灘涂。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間的灘地;時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灘地;水庫、坑塘的正常蓄水位與洪水位間的灘地。包括海島的內陸灘地。不包括已利用的灘地。
指人工修建,南方寬度≥1.0米、北方寬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護堤林。
11.8 ? 水工建筑用地
指人工修建的閘、壩、堤路林、水電廠房、揚水站等常水位岸線以上的建筑物用地。
11.9 ? 冰川及永久積雪
指表層被冰雪常年覆蓋的土地。
12 ? 其它土地
指上述地類以外的其它類型的土地。
指城鎮、村莊、工礦內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寬度≥1.0米、北方寬度≥2.0米的地坎。
指表層鹽堿聚集,生長天然耐鹽植物的土地。
指經常積水或漬水,一般生長沼生、濕生植物的土地。
指表層為沙覆蓋、基本無植被的土地。不包括灘涂中的沙地。
指表層為土質,基本無植被覆蓋的土地;或表層為巖石、石礫,其覆蓋面積≥70%的土地。
13 ? 城鎮村及工礦用地
指城鄉居民點、獨立居民點以及居民點以外的工礦、國防、名勝古跡等企事業單位用地,包括其內部交通、綠化用地。
指城市居民點,以及與城市連片的和區政府、縣級市政府所在地鎮級轄區內的商服、住宅、工業、倉儲、機關、學校等單位用地。
指建制鎮居民點,以及轄區內的商服、住宅、工業、倉儲、學校等企事業單位用地。
指農村居民點,以及所屬的商服、住宅、工礦、工業、倉儲、學校等用地。
指采礦、采石、采砂(沙)場,鹽田,磚瓦窯等地面生產用地及尾礦堆放地。
13.5 ? 風景名勝及特殊用地
指城鎮村用地以外用于軍事設施、涉外、宗教、監教、殯葬等的土地,以及風景名勝(包括名勝古跡、旅游景點、革命遺址等)景點及管理機構的建筑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