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基本農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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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移送公安機關時,也遇到了破壞種植條件的認定問題。在移送公安機關時,要我局出具法定機構的認定種植條件破壞的鑒定結論??墒峭恋毓芾淼乃蟹煞ㄒ幎紱]有明確規定,最后我局請縣土肥站工作人員到現場做鑒定,并出具了一份證明:被取土地塊的耕作層、亞耕層及心土層部分被取走,已造成有機質大部損失,理化性狀較差,局部返鹽死苗現象發生。當公安機關依據此證明將此案移送縣檢察機關時,檢察機關認為這份證明沒有法律效力,發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最后我們將在1982年全縣土壤普查時編撰的《漣水縣土壤志》,提供給檢察機關,該書明確規定了岔廟鎮百子村丁李組的耕作層、亞耕層、心土層等的厚度,以此為依據檢察機關才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