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26日國土資源部第6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12年5月22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修訂)
1.1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處置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規范土地市場行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第三條 閑置土地處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遵循依法依規、促進利用、保障權益、信息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的組織實施。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調查認定和處置閑置土地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1.2 ? 第二章 調查和認定
第五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有涉嫌構成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閑置土地的,應當在三十日內開展調查核實,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接到《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要求提供土地開發利用情況、閑置原因以及相關說明等材料。
第六條 《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涉嫌閑置土地的基本情況;
(三)涉嫌閑置土地的事實和依據;
(四)調查的主要內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其他需要調查的事項。
第七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履行閑置土地調查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及其他證人;
(二)現場勘測、拍照、攝像;
(三)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人有關的土地資料;
(四)要求被調查人就有關土地權利及使用問題作出說明。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土地閑置原因說明材料,經審核屬實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處置:
(一)因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依法修改,造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
(三)因國家出臺相關政策,需要對約定、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
(四)因處置土地上相關群眾信訪事項等無法動工開發的;
(五)因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無法動工開發的;
(六)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行為。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土地閑置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九條 經調查核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構成閑置土地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認定書》。
第十條 《閑置土地認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閑置土地的基本情況;
(三)認定土地閑置的事實、依據;
(四)閑置原因及認定結論;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 《閑置土地認定書》下達后,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閑置土地的位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名稱、閑置時間等信息;屬于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導致土地閑置的,應當同時公開閑置原因,并書面告知有關政府或者政府部門。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上報的閑置土地信息,并在門戶網站上公開。
閑置土地在沒有處置完畢前,相關信息應當長期公開。閑置土地處置完畢后,應當及時撤銷相關信息。
1.3 ? 第三章 處置和利用
第十二條 因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造成土地閑置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選擇下列方式處置:
(一)延長動工開發期限。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從補充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二)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核算、收繳或者退還土地價款。改變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三)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具備開發建設條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重新開發建設。從安排臨時使用之日起,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四)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五)置換土地。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且因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閑置的,可以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置換其它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涉及出讓土地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為置換土地;
(六)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他處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項規定外,動工開發時間按照新約定、規定的時間重新起算。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閑置土地,依照本條規定的方式處置。
第十三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后,應當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時,應當書面通知相關抵押權人。
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外,閑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
(二)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第十五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作出征繳土地閑置費、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要求舉行聽證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六條 《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決定的種類和依據;
(四)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七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自《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繳納土地閑置費;自《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交回土地權利證書。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不交回土地權利證書的,直接公告注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和土地權利證書;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據國家土地供應政策,確定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開發利用;
(二)納入政府土地儲備;
(三)對耕作條件未被破壞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托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單位或者個人組織恢復耕種。
第二十條 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后土地權屬和土地用途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據實地現狀在當年土地變更調查中進行變更,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1.4 ? 第四章 預防和監管
第二十一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供應土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閑置:
(一)土地權利清晰;
(二)安置補償落實到位;
(三)沒有法律經濟糾紛;
(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
(五)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條件。
第二十二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應當就項目動工開發、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規定。約定、規定動工開發時間應當綜合考慮辦理動工開發所需相關手續的時限規定和實際情況,為動工開發預留合理時間。
因特殊情況,未約定、規定動工開發日期,或者約定、規定不明確的,以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為動工開發日期。實際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確認書確定的時間為準。
第二十三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項目開發建設期間,及時向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動工開發、開發進度、竣工等情況。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建設項目公示牌,公布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設單位、項目動工開發、竣工時間和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等。
第二十四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劃撥決定書規定惡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辦法規定處理完畢前,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受理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新的用地申請,不得辦理被認定為閑置土地的轉讓、出租、抵押和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閑置土地信息按宗錄入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備案。閑置土地按照規定處置完畢后,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更新該宗土地相關信息。
閑置土地未按照規定備案的,不得采取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方式處置。
第二十六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閑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監管等部門。
第二十七條 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對閑置土地情況嚴重的地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設用地審批、土地供應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設用地、促進閑置土地開發利用的措施。
1.5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供應土地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受理用地申請和辦理土地登記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置閑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閑置土地監督檢查職責,在閑置土地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1.6 ?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動工開發: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后,需挖深基坑的項目,基坑開挖完畢;使用樁基的項目,打入所有基礎樁;其他項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資額、總投資額:均不含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劃撥價款和向國家繳納的相關稅費。
第三十一條 集體所有建設用地閑置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2 ? 閑置土地的處理程序
1、立案調查核實
國土資源局對閑置土地進行現場核實調查,查實用地批供手續情況、核實閑置土地定性、面積和閑置時間,并對被調查人進行詢問、了解情況。
2、閑置土地認定告知
閑置土地認定后,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告知閑置土地的認定理由、處理依據、處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等。告知后,土地使用權人行使陳述申辯權利的過程情況,市國土資源局應做好筆錄,并經土地使用權人簽證認可。
3、擬定閑置土地處置方案
在確認閑置土地認定結論和充分考慮被處置方陳述、申辯意見的基礎上擬定閑置土地處理方案。閑置土地上依法設立了抵押權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加。
4、處置方案、聽證告知
閑置土地處置方案確定后,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告知書》、《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聽證告知書》。需要簽收《土地管理公文送達回證》和書面提出聽證申請。
當事人申請聽證的,進入聽證程序,組織聽證。要做聽證記錄。
5、處置方案報批、公告
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告政府收回閑置土地方案。
6、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
以國土資源局名義向原土地使用者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
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抄送市局法規、用地、地產、地籍等機構備案,撤銷建設用地批準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注銷土地登記和
土地證書。
3 ? 可閑置土地的例外情形
1、因政府調整城鄉規劃,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國有建設用地有償合同和劃撥決定書約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
2、因政府未按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和劃撥決定書約定的期限、條件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建設條件的;
3、因政府供應土地存在權利不清,致使土地使用者無法動工開發建設的;
4、因國家政策要求,需對約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致使土地使用者動工開發延遲的;
5、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停止動工的,但因土地使用者違法行為導致的除外;
6、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其他行為,致使土地使用者動工開發延遲的。
4 ? 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湛國土資( ? )字(執法)〔 ? 〕 ? 號:
局與你方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電子監管號為(向你方核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劃撥決定書電子監管號為 ? ? ? ),宗地四至為東至 ? ? ? ? ? ? ? ? ? ? ?,南至 ? ? ? ? ? ? ? ? ? ? ,西至 ? ? ? ? ? ? ? ? ? ,北至 ? ? ? ? ? ? ? ? ? ?,面積為 ? ? ?平方米,約定(規定)的動工日期為 ?年 ?月 ?日(交地確認書確定的交地日期為 ? ?年 ?月 ?日)。
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第53號令)第二條的規定,上述宗地存在 ? ? ? ?情況,涉嫌構成閑置土地。我局現依法對上述宗地進行調查,請你方接受調查,自本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 ? ?分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二)宗地是否閑置的原因說明及輔證材料;
(三)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身份證,規劃、施工許可證,抵押、查封,稅費票據等相關材料。 ?你單位應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本調查將作為閑置土地認定的重要依據。逾期不提供上述材料,我局將根據其他調查材料進行閑置土地認定。
特此通知。
聯系人: ? ? ? ? ? ? ? 聯系電話: ? ? ? ? ? 局(印章) ? ? ? 年 ? ? 月 ? ? 日
5 ? 閑置土地認定書
機關代字〔年份〕文號:
局與你方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電子監管號為
(向你方核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劃撥決定書電子監管號為 ),宗地四至為 ,面積為 平方米,約定(規定)的動工日期為 年 月 日(交地確認書確定的交地日期為 年 月 日)。
上述宗地存在 的情況,我局已向你方送達了《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文號 )。根據調查結果和《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第53號令)的規定,認定上述宗地為閑置土地,閑置原因為:
,應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特此告知。
我局聯系人: 聯系電話:
局(印章)
年 月 日
6 ? 閑置土地情況告知書
機關代字〔年份〕文號:
我局于 年 月 日向 下發了《閑置土地認定書》(文號: ),認定其中所涉宗地為閑置土地,宗地四至為
,閑置原因為:
我局將適時公示閑置情況及原因,并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的規定進行處置。
特此告知。
我局聯系人: 聯系電話:
局(印章)
年 月 日
7 ? 閑置土地處置聽證權利告知書
機關代字〔年份〕文號:
我局向你方下發了《閑置土地認定書》(文號: )。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規定,我局將采取以下處置措施:
(一)按出讓價款(劃撥價款)20%收繳土地閑置費;
(二)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如有異議,你方接到本告知書5個工作日內可向我局申請聽證,我局將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依法組織聽證。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我局聯系人: 聯系電話:
局(印章)
年 月 日
8 ? 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
機關代字〔年份〕文號:
局與你方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電子監管號為 (向你方核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劃撥決定書電子監管號為 ),宗地四至為 ,面積為平方米,出讓價款(劃撥價款)為 萬元。
我局認定上述宗地為閑置土地,已向你方送達了《閑置土地認定書》,文號為 。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第53號令)第十四條的規定,經報請人民政府批準(批準文號: ),對上述閑置土地征繳土地閑置費。請你方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按以下方式足額繳納土地閑置費 萬元:
。
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依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我局聯系人: 聯系電話:
局(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