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中對不動產登記的相關規定,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08年12月25日修訂通過了《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對原條例作了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為解決以往房地產登記實踐中的一些新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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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登記收費在登記收費標準未調整前,房地產權利人暫按現行標準交納登記費用。登記收費標準的調整由市房地局提出方案,由市物價局會市財政局審定。資金管理根據市財政局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