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發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襄陽市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發證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5年12月10日
襄陽市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發證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維護林地流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地規模化、集約化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湖北省森林資源流轉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林地經營權流轉是指在林地承包經營權人不變更的情形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通過股份合作、轉包、出租等形式依法進行林權流轉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發證,是指林地流轉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對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林地經營權流轉行為經審查后依法記載于林地經營權流轉證。《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由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統一樣式,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印制。
第四條 林地經營權流轉證是證明林地流轉關系的法律憑證,是林地流轉受讓方按照流轉合同約定實現林權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審批等事項的權益證明。
第五條 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發證實行屬地發證原則。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的登記發證機關,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是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的管理和承辦部門。
第六條 林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依法、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流轉合同約定辦理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的,由流轉雙方當事人共同向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提出辦理申請。
第七條 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發證應當以宗地為單位申請。宗地是指流轉林地界限封閉的地塊。
第八條 林地經營權流轉證期限以流轉合同期限為準,但最長不能超過該林地承包經營的剩余期限,且不得超過法定林地承包期限。
第九條 申請辦理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發證的,需經林地所有權人(發包方)同意。
第十條 集體統一經營的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發證,須持有合法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并將森林資源的基本情況、流轉方式、最低保留價、收益分配方案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公示不少于三十日后,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一條 申請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發證的,由林業主管部門在所在村村務公開欄中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三十日。在公示期內,有關利害關系人如對發證申請提出異議,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其所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并于三十日內書面答復利害關系人。
第十二條 辦理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發證,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林權臺賬;
(五)發證。
第十三條 申請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發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審批表;
(二)流轉雙方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流轉合同原件;
(四)申請登記宗地林權證原件;
(五)申請登記的宗地附圖、基本信息和宗地四至界址;
(六)申請登記地塊公示情況證明;
(七)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四條 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發證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查。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法津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認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說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第十五條 申請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發證的,流轉雙方需持有效身份證明到當地林業主管部門現場簽字確認。若單方到場的,其所提交的林地經營權流轉合同須明確約定流轉雙方均同意申請發證內容,且該合同須經過公證。
第十六條 對經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發證申請,管理機關應當自公示期滿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發證。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機關應當作出不子發證的決定:
(一)林地承包經營人未依法取得林權證的;
(二)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糾紛的;
(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林地流轉合同的;
(四)林權已抵押的;
(五)林權被司法機關依法查處或者凍結的;
(六)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流轉的。
第十八條 對經審查不予登記發證的申請,管理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提出發證申請的申請人告知不予登記發證的理由。
第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的,林地經營權權利人可以到縣(市)區林業局提出變更申請:
(一)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自然狀況發生變化;
(二)林地經營權發生再次流轉;
(三)林地經營權權利內容發生變化。
第二十條 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經營權滅失的,初始發證管理機關依法注銷林地經營權流轉證。
第二十一條 林地經營權權利人申請辦理林地經營權流轉證變更或者注銷時,除需要提交第十三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證》;
(二)林地經營權依法變更或者滅失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林地經營權發生再次流轉,申請變更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的,還需征得林地所有權人(發包方)和林地承包經營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登記發證管理機關在記載林地經營權流轉證臺賬時,應同時在林地經營權出讓方林權證上注記該宗地受讓方、流轉期限等《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證》信息,并對原林權證的林權抵押、林木采伐等權限進行限制。《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證》到期后,受讓方應當主動到登記發證管理機關申請注銷。逾期不主動申請注銷的,由登記發證管理機關依法注銷,并告知受讓方。
第二十四條 《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證》不得隨意變更、標注,未經發證機關蓋章認可的,任何變更、標注均屬無效。
第二十五條 發現《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證》錯、漏記載的或者遺失、損壞的,林地經營權權利人可以到原登記發證管理機關申請更正或補辦。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發證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發證。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手段獲得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的,由登記發證管理機關依法進行注銷,《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證》予以收回或者公告作廢,申請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對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登記發證行為有異議,或者認為登記發證管理機關未依法辦理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的適用范圍為襄陽市所轄集體林地。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襄陽市林業局負責解釋,襄陽市林業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試行期為兩年。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0日起施行。
襄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1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