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安徽省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林業局:
《安徽省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試行)》業經省林業廳長辦公會議審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林業廳
2014年12月31日
安徽省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審核審批,嚴格保護和科學合理利用林地,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和林業建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安徽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國家林業局《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以及《安徽省林地保護利用規劃(2010-2020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下列情況:
(一)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建設項目)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審核;
(二)建設項目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審批;
(三)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審批。
第三條 建設項目占用征用林地的條件和范圍按照國家林業局《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執行。
第四條 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設單位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向林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管國有林場向林場所在地的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占用征用林地范圍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分別向林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請受理、審查工作。
第五條 建設項目占用征用林地(含臨時占用林地)的審核審批權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國家林業局《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和《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及省人民政府發布的規定執行。
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由國家林業局審核審批的,受理申請的林業主管部門逐級申報至省林業廳,省林業廳審查后申報;由省林業廳審核審批的,設區的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對縣林業主管部門使用林地申請可于審查后簽署使用林地申請表后上報,對設區的市管國有林場及縣級區林業主管部門使用林地申請需審查后上報。
省直管縣比照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管理權限執行。
第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占用征用林地,應當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材料,并對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一)用地單位法人資質證明。
(二)項目批準文件:
1. 審批制的建設項目,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和初步設計批復;核準制、備案制的建設項目,提交核準、備案的確認文件。其中,城鎮規劃區內符合城鎮規劃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符合城市規劃的批次用地項目,應當提交有關人民政府的批次用地申請(應說明用地范圍、用地面積和開發用途)和城市控制性詳規批復及附圖。
2. 勘查、開采礦藏項目,提交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和其他相關批準文件。
3. 其他建設項目,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4. 建設項目前期勘測設計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應提交項目建議書批復或有關部門同意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文件。
5. 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說明。
(三)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權證復印件(或林權證明細表)。沒有林權證的,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地林權證明。
(四)與被占用林地的單位或者被征用林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臨時占用林地安置補助費除外)。由縣級人民政府統一負責補償的,提供有關人民政府依據相關規定制定的補償方案;未單獨制定補償方案的,提供該縣級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定落實補償的說明和承諾。
(五)有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作出的符合相關規定的使用林地現狀調查評估報告,其中所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現狀圖應以林地利用現狀圖為底圖。
(六)占用征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林地的,提交相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意見。
(七)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的公示結果及證明材料。
森林經營單位申請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的,應當提供前款(一)、(二)、(三)項規定的材料。
《使用林地申請表》按照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式樣,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七條 受理申請的市級或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使用林地的建設項目,應當在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組)、林場范圍內將使用林地權屬、地類、四至范圍、面積等內容公示10日。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應當受理,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編制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呈報組卷和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呈報說明書,上報有審核審批權的林業主管部門。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呈報說明書應當說明項目類別、使用林地是否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林地保護等級等基本情況。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占用征用的林地,按照國家林業局有關規定進行現場查驗并提交報告,同時組織制定森林植被恢復方案,包括造林地點、面積、林種和作業設計等,并對森林植被恢復進行承諾。
第九條 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請材料滿足以下條件,有審核審批權的林業主管部門方可審核同意或批準:
(一)符合使用林地條件和原則。
(二)取得占用征用林地定額。
(三)從嚴控制占用重點生態公益林和天然林林地。
(四)預繳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符合規定標準,森林植被恢復方案符合規定要求。
臨時占用林地申請材料滿足前款(一)、(三)、(四)項規定的條件。
森林經營單位修筑林業生產設施占用林地申請材料滿足前款(一)、(三)項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 有審核審批權的林業主管部門收到上報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呈報組件和有關材料后,對符合條件、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省政府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對符合條件、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的,將申請材料退還。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回申請材料或作出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一條 根據建設項目批件,一個項目的全部占用征用林地,建設單位應當一次申請,原則上不得分為若干段或若干個子項目進行申請;林業主管部門也不得分級、分次進行審核審批。
公路、鐵路、油氣管線、電力線路等線性建設項目和水利水電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的,可以根據需要,分批次辦理臨時占用林地審批手續。
對獲得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審批的項目,特別是建設期限長、跨縣的項目,新增使用林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和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國務院批準或同意的建設項目,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如公路、鐵路的橋梁、隧道,水利(電)樞紐的圍堰、導流(渠)洞、進場道路和輸電設施等,根據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依據規定權限可以先行審核審批單體工程。整體項目申請時,附單體工程的使用林地批件,一次辦理審核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修建搶險救災急需或災毀的輸電設施、交通設施、森林防火等工程設施占用征用林地項目,可以先行使用林地。
重建災毀民房確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根據有關規劃、宅基地建房標準和當地政府的統一安排,可以先行使用林地。
建設單位應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補辦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按照規定標準修建自用住宅,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建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或發展林下種植、養殖業需要占用林地的,取得縣級有關部門同意文件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審批。
第十五條 公路、鐵路、水利水電等建設項目因實際工期需要,在臨時占用林地批準期限屆滿后仍需繼續使用的,在期滿前1個月內,由建設單位按申報程序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期使用申請。
第十六條 按照“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建設單位應當在臨時占用林地期滿或者臨時占用結束之日起1年內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第十七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森林植被恢復方案在當年或次年內組織恢復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積的森林植被。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檔案。
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將上年度全市占用征用林地和臨時占用林地,以及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的情況報告省林業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占用征用林地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毀林開墾等未經批準非法占用林地,以及擅自改變使用林地許可范圍和內容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規規定嚴肅查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