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征地管理,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近期全省組織開展了新一輪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調整工作。現將調整后的《江西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和《江西省縣(市、區)分區域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予以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原征地補償標準同時廢止。
征地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構成,不包括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社會保障費用。各地在具體執行中,要確保征地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防止出現拖欠、截留、挪用等問題。同時,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認真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保安置工作,在組織用地報批時,以征收土地面積計算,按每畝不低于6000元的標準提取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并預存入人社部門專門的代保管資金賬戶。收回國有農用地的,參照鄰近的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國家和省重點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征地補償標準,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征地工作事關廣大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切實做好新舊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工作,妥善處理好征地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具體執行工作中如遇到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附件:《江西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江西省縣(市、區)分區域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