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能否自由轉讓?
可以轉讓,但是不能自由轉讓。
按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種物權形式,是一種帶有身份性質的財產權,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聯系在一起的,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本,目前法律法規明確禁止農村宅基地自由流轉,禁止城市居民到農村購房。
2、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能否抵押?
根據最新政策,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進行試點區域的抵押。
全國人大常委會12月21日審議相關決定草案,擬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2015年8月10日,國務院印發《關于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決定在全國選取部分縣(市、區)開展對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的“兩權”抵押貸款試點。
根據2015年12月2日國務院第1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草案,在天津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物權法第184條、擔保法第37條關于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允許以農民住房財產權(含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
3、繼承問題
《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我國土地和房屋是分別實行管理的。根據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農民無須交納任何費用即可取得,屬于一種福利性質,一般來講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于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實踐中可以分為下列情況: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準后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賣,待房屋處于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