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在全國各地有條不紊的進行著,確權后國家將給承包戶頒發新證。新證上需登記經營權共有人以及有關情況,如,家庭成員,家庭成員與戶主關系等。那么,哪些家庭成員屬于共有人,需要登記在證書上呢?
1.出嫁女的情況
Q: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或出嫁女在娘家和婆家均未取得土地承包權,那么,出嫁女應登記在娘家還是婆家的權屬證書上呢?
A:確權登記人口,以現有家庭人口為準。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的,或娘家婆家都未取得的,出嫁女可選擇登記在娘家或婆家權屬證書上,但只能登記在一方,不得重復登記。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娘家人全家人口均已死亡的,出嫁女可享受承包戶權益,娘家的土地應登記在出嫁女名下。
2.家庭新增人口情況
Q:我國土地承包法規定,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人口增加了,承包土地不能調整。但作為家庭成員的新出生人員,是否也應登記在這次確權登記的新權屬證書上呢?
A:二輪承包期內的新增家庭成員,雖沒有承包地,但也一并作為共有人,登記在新的證書上。
3.全家遷出情況
Q:承包期內,承包戶全家戶口遷入城鎮,且戶口轉為非農業,但目前他們仍有承包地,此次是否要給這部分人群確權登記且頒發證書呢?
A:土地承包法對此規定,全家戶口遷入到未設區的城市,他們仍能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地不需要退還給村集體,因此,此次登記,應根據承包方的意愿,給予確權登記頒證。
4.進城務工情況
Q:農村子女,考上大中專院校,畢業后留在城市,且個人戶口遷入城市,他們中有的在小企業打工,有的進入了政府、事業單位工作,但他們在老家仍有承包地,他們應不應該登記在新的權屬證書上呢?
A:農民子女大中專院校畢業后,考取了國家機關、事業、國企等單位,他們已不是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再作為共有人登記。如果畢業后在小企業打工或自謀職業,工作收入不穩定,為體現承包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可作為共有人確權登記。
5.離婚夫妻情況
Q:雙方離婚后,雙方達成了承包地分割協議,兩人都分到了承包地。之后女方再婚嫁到外地。這種情況,該如何確權登記呢?
A:雙方離婚后,女方再婚,不論嫁到哪里,只要當初田地分割清楚無爭議的,就應按家庭分割后土地協議登記確權,如果雙方有爭議的,等調處好后再確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