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墾造耕地項目省級抽查復核辦法》的通知,土地,農場,農業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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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省墾造
土地耕地工作監督管理,做好省級抽查復核工作,根據《浙江省
土地整治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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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省級抽查復核工作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組織實施,省土地整理中心負責抽查復核的具體工作,省統一征地事務辦公室參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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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省級抽查復核采取年度抽查復核、日常抽查復核兩種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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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抽查復核以設區市為單位組織集中開展,一般安排在每年上半年進行,抽查復核范圍為上一年度已驗收合格并報國土資源部、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的墾造耕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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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抽查復核根據項目情況不定期開展,抽查復核對象為向省繳納統籌補充耕地指標、跨市調劑補充耕地指標的墾造耕地項目,以及有群眾反映或上級要求督查的墾造耕地項目,抽查復核項目數量、新增耕地面積均不少于50%,其中有群眾反映或上級督查的墾造耕地項目要全面復核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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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日常抽查復核合格的項目,年度抽查復核時一般不再重復檢查。年度抽查復核、日常抽查復核的累計項目數量、新增耕地面積均要大于年度總量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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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省級抽查復核通過檢查項目檔案、復核測量成果、查驗工程質量、聽取村組和農戶意見等方法進行,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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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項目立項選址、規劃設計、工程施工、工程監理、項目審計、質量等級評定、竣工驗收、資金管理等內業資料的完整性、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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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項目立項選址是否符合《浙江省土地整治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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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項目測繪成果是否符合《浙江省土地整治項目測量與調查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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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項目新增耕地類型、質量等級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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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項目規劃設計、工程質量是否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土地整治工程建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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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公告制、預算制、監理制、審計制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項制度執行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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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項目實施政策處理是否到位,后續管護方案是否合理,村組和農戶是否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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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是否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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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需要復核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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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省土地整理中心在組織開展抽查復核前,應當成立三人以上的抽查復核工作組,并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一人,由省土地整理中心委派,組員由省土地整理中心、省統一征地事務辦公室安排工作人員或選調基層土地整治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從省級土地整治專家庫抽選專家組成。其中省統一征地事務辦公室安排測量技術人員參加復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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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專家的勞務費要嚴格按照省和省廳有關發放和收受各類評審、咨詢等勞務費的規定和要求,本系統單位和工作人員不準以各種名義發放和收受現金或有價證券。本系統外有關專家需要發放勞務費的須經各組織單位分管領導批準,工作經費由派出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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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國土資源廳根據需要可以派員參加抽查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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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抽查復核工作組在開展復核前,應當先確定抽查復核項目清單,制定工作方案。抽查復核項目清單和工作方案經省土地整理中心審核、省國土資源廳同意后,由省土地整理中心書面告知被抽查復核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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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復核工作時間根據工作量確定,年度抽查復核一般安排五至十個工作日,日常抽查復核一般不超過五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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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被抽查復核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組織墾造耕地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測量等單位配合省國土資源廳組織的抽查復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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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工作職責配合做好省級抽查復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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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抽查復核工作結束后,抽查復核工作組應當按項目合格或不合格出具復核意見,明確指出存在的問題,并向被抽查復核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初步反饋,取得其告知意見。被抽查復核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復核意見有異議的,抽查復核工作組要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重新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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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復核工作組要在工作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匯總項目復核意見,形成復核報告。復核報告經省土地整理中心、省國土資源廳審核同意后,書面反饋被抽查復核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抄送設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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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抽查復核發現的問題,抽查復核工作組要在項目復核意見、復核報告中提出整改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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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被抽查復核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收到復核報告后,要針對抽查復核發現的問題,根據整改處理意見,提出整改方案,報省土地整理中心備案審查通過后,限期進行整改。同時將整改方案報設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由各設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整改。省土地整理中心要對項目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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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年度抽查復核認定的不合格項目(含面積)比例超過50%以上的,由設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被抽查復核縣(市、區)上一年度墾造耕地項目進行全面核查,并向省國土資源廳報告核查情況。核查期間,凍結被抽查復核縣(市、區)補充耕地指標的使用和調劑。年度抽查復核認定的不合格項目(含面積)比例小于50%的,按照不合格比例,等面積凍結被抽查縣(市、區)上一年度墾造耕地項目補充耕地指標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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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抽查復核認定的不合格項目,由被抽查縣(市、區)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被抽查縣(市、區)補充耕地指標的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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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抽查復核認定為不合格的項目無法進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省國土資源廳責令撤銷項目,其補充耕地指標已經用于建設項目耕地占補平衡、有償調劑的,或者已經繳納或計劃繳納省統籌補充耕地指標的,責令被抽查縣(市、區)限期替換合格項目的補充耕地指標。替換期間,省國土資源廳凍結被抽查縣(市、區)補充耕地指標的使用和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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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項目整改結束后,被抽查復核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向設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省土地整理中心報告整改落實情況。省土地整理中心要農場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全面復核,通過復核的,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核同意后,恢復補充耕地指標的使用和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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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抽查復核工作中發現被抽查復核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土地整治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浙江省土地整治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有關情形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的,抽查復核工作組要收集、整理有關材料,經省土地整理中心、省國土資源廳審核同意后,轉送駐廳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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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組織實施單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業單位及其他個人,存在違反《浙江省土地整治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有關情形的,抽查復核工作組要收集、整理有關材料,經省土地整理中心審核后轉送被抽查復核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調查處理,抄送設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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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抽查復核工作組要嚴格按照《浙江省土地整治條例》、有關
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開展抽查復核,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28條辦法”、“六項禁令”,遵守有關工作紀律。抽查復核工作實行“誰復核、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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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高標準
基本農田建設項目、“旱地改水田”耕地質量提升示范項目省級抽查復核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省級抽查復核工作按照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浙江省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驗收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浙土資發〔2013〕7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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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