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隨著遼寧省推進土地流轉、促進農業集約化生產的力度加大,冬閑時節正在成為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耕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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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遼寧省家庭土地承包流轉比例達25.6%,但仍低于全國近30%的平均水平。戶均耕地規模偏小,農產品市場體系、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業支持保護體系尚不健全,這些,對全省現代農業總體水平的提升已構成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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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在土地流轉過程中表現出的配套設施用地難找、貸款難、工商資本潛在風險等問題,也讓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業管理部門犯愁,某種程度上也抑制了遼寧省土地流轉的推進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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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設施用地挺難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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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張永華在海城市感王鎮于官村流轉了2480畝耕地種植玉米,又投入了300多萬元購置了青貯收割機,秋收后產量不錯,玉米加工成飼料以每噸850元的價格出口到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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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效益不錯,但張永華一直為配套設施用地發愁:“我這沒有用于產品貯存和農機停放的庫房,1萬多包玉米飼料就堆在道邊,外包裝都污染了,能不能出海關心里都沒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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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永華的窘境并非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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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調查中發現,隨著土地流轉進程的加快,家庭農場、農業專業大戶和農民合作社的數量急劇增多,規模大多在百畝以上,有些甚至是整村流轉和多村流轉,對配套土地轉讓設施用地的需求日益強烈:大量農機具需要機庫和維修間,糧食生產更是需要大面積的晾曬場地和倉儲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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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省農機合作社超過2000個,農機裝備總量超過130萬臺套,農機停放問題越來越突出。像北鎮市興隆農機專業合作社和摯誠農機專業合作社分別擁有42臺和56臺大型農機具,沒有荒山出租停放場地和大型的維修車間是合作社負責人最頭疼的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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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用地之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把犄角旮旯的地塊都利用上了,村部大院、河灘地、荒地等都成了“搶手貨”。但對于遼寧省多數地區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來說,配套設施用地仍遠遠不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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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知情者無奈地表示,流轉中的配套設施用地事關多個部門,又缺少政策細則依據,當地政府也無從下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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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的經驗可以借鑒。為了全面規范涉農項目建設和資金管理,海城市政府成立了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委員會,對全市農業項目進行審議,其中就包括農業配套設施用地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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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可以通過設立耕地復墾保障金的方式,對占用耕地進行配套設施用地建設的經營主體進行約束,退出前對耕地進行復墾后才能退還保障金,沒有進行復墾的,保障金將用于恢復耕地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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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規模繞不開貸款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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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前,大洼縣的宋秀香來到當地的村鎮銀行還清了2014年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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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地出身的宋秀香于2013年3月注冊了柏鑫水稻種植家庭農場,流轉了600多畝耕地種植水稻,去年流轉面積增加到將近1200畝。由于支付流轉費用占用了大部分資金,宋秀香向當地的村鎮銀行貸款購買了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進行育苗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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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宋秀香一樣,貸款是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主要的融資渠道。但按照規定,銀行對貸款申請大多需要有實物進行抵押,無抵押物成為難以逾越的門檻;針對農戶發放的小額信貸最高額度僅為5萬元,滿足不了他們的資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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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擴大規模后的資金“瓶頸”問題,沈陽、錦州、鐵嶺和昌圖縣已經開始“試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參與抵押的土地面積為1.97萬畝,抵押金額為2.15億元,為這些地區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解決資金難題提供了一條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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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采訪中,一些農業專業大戶反映,貸款仍受到一些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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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信用聯社或農商行等少數銀行參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大型國有銀行參與度低;僅限于對流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農民希望用流轉土地及地上附屬物——農業設施捆綁進行抵押,以獲得更多土地融資貸款;一些金融部門放貸對象是林權貸款具有信譽的老客戶,無形中將新成長起來和潛在的規模經營主體拒之門外;貸款利息較高,增加了經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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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遼寧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陸續結束,在條件比較成熟的其他地區,也可以開展抵押擔保試點,創新抵押貸款品種,規范抵押擔保程序,界定抵押擔保范圍,以滿足農業新型經營主體的資金需求。一旦發生風險,貸款銀行可以將用以抵押的土地經營權在土地流轉市場通過掛牌拍賣的形式,變現土地經營權,償還銀行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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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資本帶來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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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多個農戶、1200畝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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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蘭店市星臺鎮四個村“組團”將土地流轉給大連市白云集團,租金每年每畝400元,出租期限為17年,每隔5年租金上漲100元。涉及地塊的農戶有98%的農戶自愿接受,其余2%的農戶采取以地換地的辦法,由集體經濟組織協助調整了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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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由工商企業主導的土地流轉目前在全省各地比較普遍。據統計,全省有1266個工商企業參與土地流轉,面積達144.37萬畝,占全省土地流轉總面積的12.9%,涉及承包農戶16.1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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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業進入農村流轉土地,給農業帶來資本、技術、先進經營方式、市場配置資源理念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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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當事人與工商企業簽訂流轉合同的份數為12.1萬份,涉及128.4萬畝,分別占總數的75.1%和88.9%;經過縣級農業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對工商企業的農業經營能力進行審查的流轉行為共779件,占總數的61.5%。根據調查,潛在的風險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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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業土地流轉普遍規模較大,采取雇工經營,相比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生產監督成本增加,而且農業生產的自然因素、產品定價、市場銷售等方面因素變數較多。有的地方就出現了工商企業無力繼續經營、也無法兌現流轉收益、最終退出土地流轉市場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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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流轉土地、生產成本等相關費用后,目前種糧的畝均效益在400元左右,為了追逐高利潤,工商企業流轉土地一般都從事蔬菜、水果、采摘等高效農業,存在非糧化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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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止風險擴大,中央已經明確各地對工商企業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戶承包地要有明確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資格審查、項目審核、風險保障金制度,對租地條件、經營范圍和違規處罰等作出規定。各級政府也應做好頂層設計,建立風險防范機制,替農民和農業把好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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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應建立風險保障金制度,對流轉面積超過100畝的,向專門賬戶交納不少于2年流轉費用的保障金,待流轉屆滿后返還,產生流轉糾紛后,由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受理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