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中農業農村部網站26日發布關于《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下稱《流轉管理辦法》),增加了對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監管和風險防范。
農業農村部稱,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實“三權分置”制度,農業農村部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形成了《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流轉管理辦法》)。
農業農村部介紹,在此次《流轉管理辦法》修改中,為貫徹“三權分置”理念,有效回應《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法要旨,并考慮到土地經營權流轉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在當事人、程序、監管等方面有較大差別,本次修改稿對于流轉范圍進行了界定,聚焦于土地經營權流轉,流轉方式包括出租、入股等,將規章名稱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修改為《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互換將另行出臺管理辦法進行規定。
另外,增加對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監管和風險防范。農業農村部表示,在此次征求意見稿中對于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進行了專門的規定,具體包括:
一是增加資格審查的規定。按照有關要求,修改稿中明確了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應當具有從事農業經營的資質,有適宜的農業經營能力,以及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二是增加項目審核的規定。根據各地實踐做法,通過正面列舉方式明確了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應當符合的條件,如經營項目明確、土地用途合法、有風險防范機制、符合當地產業布局、符合當地現代農業發展規劃、有利于農業生產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同時明確了負面清單,如不得在占用基本農田上挖塘栽樹,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三是增加關于風險防范的規定。本稿就土地經營權流轉的面積上限作出規定,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結合本地情況作出具體規定。同時,實踐中,一些地方建立了風險保障金等制度。由于各地差異較大,此次修改稿對是否普遍建立風險保障金制度未作統一規定,但對整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和500畝以上土地經營權流轉等風險較高的項目,強調必須建立風險保障金制度。
四是增加審查審核機構的規定。明確了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農業農村、財政、發改、自然資源、環保、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農業專家等組成的審查委員會,負責開展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審查審核工作。審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同時明確了審查審核的方式、期限、效力、備案等內容。
? ? ? 五是增加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管理費用的規定。明確了集體經濟組織收取適量管理費用的條件,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土地流轉管理服務、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利用本集體所有的農業基礎設施等。同時規定管理費用收取的數額、支付方式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方、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三方協商確定;管理費用的使用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決定,用于農田基本建設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六是增加事中事后監管的規定。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后,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通過定期監督檢查等方式,及時發現問題、糾正問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關于土地經營權入股,農業農村部指出,在“三權分置”背景下,農民入股的只是一定期限的土地經營權。從理論上說,即使發生破產清算,農民只存在喪失一定期限的經營權的風險,因此規定承包地退回原承包戶在法理上已沒有必要,也與《破產法》存在沖突。針對防范農民失地風險的問題,實踐中產生了優先股、先租后股、回購等方法。考慮到優先股在公司法上已有較成熟的理論探討,建議將其作為防范入股失地風險的倡導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