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農業農村部就新修訂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10月27日。
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實“三權分置”制度,農業農村部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修改稿對流轉范圍進行界定
“關于《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中提到,新修改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貫徹了“三權分置”理念,專節分別設置“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互換和土地經營權流轉(出租、轉包、入股或其他方式)作出了明確區分。
“三權分置”即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記者注意到,在新版《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第二章“家庭承包”第四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和互換、轉讓”部分提到,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在第五節“土地經營權”部分,對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的原則、價款、合同等進行了規定。
說明提到,在此次《流轉管理辦法》修改中,為貫徹“三權分置”理念,有效回應《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法要旨,并考慮到土地經營權流轉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在當事人、程序、監管等方面有較大差別,本次修改稿對于流轉范圍進行了界定,聚焦于土地經營權流轉,流轉方式包括出租、入股等,將規章名稱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修改為《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互換將另行出臺管理辦法進行規定。
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張曉山曾表示,在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情況下,集體有所有權,農民有承包權,可以把經營權轉移給其他的人,包括大戶、家庭農場、農業企業等;另外一種情況是經營權不流轉的情況,這樣就是“兩權”,集體有所有權,農戶有承包經營權。“三權分置”顯然是有利于發展規模經濟的。
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面積上限
新修改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5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范制度。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取適量管理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規定。”這是《農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形式對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進行規范,同時有效防控流轉風險。而此次《辦法》則以較大篇幅對于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進行了專門的規定。
《辦法》首先增加了資格審查的規定,明確了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應當具有從事農業經營的資質,有適宜的農業經營能力,以及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在項目審核方面,《辦法》根據各地實踐做法,通過正面列舉方式明確了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應當符合的條件,如經營項目明確、土地用途合法、有風險防范機制、符合當地產業布局、符合當地現代農業發展規劃、有利于農業生產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同時明確了負面清單,如不得在占用基本農田上挖塘栽樹,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在風險防范方面,《辦法》就土地經營權流轉的面積上限作出規定,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結合本地情況作出具體規定。同時,實踐中,一些地方建立了風險保障金等制度。由于各地差異較大,此次修改稿對是否普遍建立風險保障金制度未作統一規定,但對整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和500畝以上土地經營權流轉等風險較高的項目,強調必須建立風險保障金制度。
另外,還增加了審查審核機構的規定。明確了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農業農村、財政、發改、自然資源、環保、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農業專家等組成的審查委員會,負責開展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審查審核工作。
此外,修改稿增加了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管理費用的規定。明確了集體經濟組織收取適量管理費用的條件,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土地流轉管理服務、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利用本集體所有的農業基礎設施等。同時規定管理費用收取的數額、支付方式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方、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三方協商確定;管理費用的使用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決定,用于農田基本建設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