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遍布22個省區,并有20多年的實踐經驗,現在要做的不是試點,而是掃除重重思想觀念障礙,盡快拿出集體土地入市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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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遍布22個省區,并有20多年的實踐經驗,現在要做的不是試點,而是掃除重重思想觀念障礙,盡快拿出集體土地入市的改革方案。
國土資源部在2013年年初發布的《保發展保紅線2013年行動方案》提出,將探索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制度列為今年配套改革之一。5月,一位高層領導在新浪長安論壇明確表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突破自有自用原則,換言之,就是不贊成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給他人使用。8月底,鳳凰網《財知道》節目以“溫州土改吹響中國新改革號角”的醒目標題,報道了溫州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反映了社會上普遍存在的對集體土地入市的強烈期望。
如上所述,關于集體建設用地能否入市,各方面意見相左如此。其實,集體土地入市由來已久,農村土地隱形市場已相當普遍。上世紀90年代鄉鎮企業大多改制為個體、私營、股份合作制企業,還引進不少外資企業,就是集體組織自發地設置建設用地使用權,并將它出租、出讓給這些企業。這一誘致性的土地制度變遷,使鄉鎮企業重煥生機,蓬勃發展起來。上世紀90年代以來大量出現的“小產權房”也是集體土地入市的一種形式。深圳市35萬幢小產權房解決了七八百萬外來人口的住房問題。另外,從1995年起,國家土地管理局和國土資源部陸續在22個省市布置一批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進入新世紀,多個試點省市,如蕪湖、大連、臨沂、蘇州、成都、南京、杭州、安徽、河北、湖北、廣東等地已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地方性法規出臺。但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至今還要探索,還要試點,還在因循徘徊,這說明當前還有幾個問題需要廓清。
2007年,中共十七大提出:要“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發展各類生產要素市場,完善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的生產要素價格形成機制。”
2008年,十七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明確提出“促進公共資源在城鄉之間均衡配置、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自由流動;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2012年,中共十八大又重申,要“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
2013年7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武漢部分省市負責人座談會上提出,加快形成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著力清除市場壁壘,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集體土地入市正是發展要素市場、建立城鄉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土地市場的必要條件,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項重要任務,是發揮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基礎作用的需要,是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需要。對此,中央用了“加快”二字以顯示問題解決的迫切性。
現在要做的第一件事不是試點,而是掃除重重思想觀念障礙,特別是掃除政府一統天下的計劃經濟思維的束縛,深刻認識集體土地入市的重要性、緊迫性,盡快拿出集體土地入市的改革方案。
集體土地入市必然、必須突破現行法律。本文所說集體土地入市確切地說是指集體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入市。按照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集體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不允許入市流轉的,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就突破了《土地管理法》。《物權法》也沒有對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做出具體的法律規范。
然而,改革開放以來的制度創新都源于對當時法律的突破。小崗村包產到戶中的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深圳國有土地批租中的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直到2002年的《土地承包法》、2004年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7年的《物權法》才得到確認。一般來說,新制度的產生都先于法律。已經開展的改革試點被要求“全面探索,封閉運行”,就是允許在試點區域內突破現行法律,進行新政策、新秩序的試錯、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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