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林權的概念:
所謂集體林權,是指集體經濟組織及其全體成員對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林地承包經營權。
林權是怎么來的?
通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將集體所有的森林資源承包給林農經營,并落實個人的林權,即所謂“山定權,樹定根,人定心”。通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均山確權后,集體成員人人享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成為了一項獨立的個人權利。這樣,林地承包經營權與集體林權之間形成一種比較特殊的關系,即林地承包經營權從集體林權中派生出來,又被賦予了物權法上的獨立地位,與集體林權完全分離。
林權的概念:
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森林、林木的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森林、林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從所有制的角度,可以將森林資源所有權進一步劃分為國家的森林所有權、集體的森林所有權、國家的林地所有權、集體的林地所有權、國家的林木所有權、集體的林木所有權和個人的林木所有權。其中,個人只對林木享有所有權,森林和林地的所有權只有國家和集體兩種形式。但國家和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地,可以以承包、聯營、租賃、股份合作等方式由個人承包經營。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質: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質就是林權的確定和流轉,通過確定林權明晰產權,通過林權流轉盤活資產,使森林資源在林業資產增長過程中得到增加和優化,林農得到增收,這也是《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集體林權改革的重大意義。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在確權的環節完成后,林權流轉就應隨即而至,因而需要國家對林權流轉作出具體規定,特別是對林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規定,保障在集體林權改革中穩步的推進林權流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