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和用益物權的區別是什么?
1.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
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
、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地役權是是用益物權的一種.
地役權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經營自己的土地的權利。地役權的發生須有兩個不同歸屬的
土地存在,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稱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權的土地稱為需役地。地役權是為
了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其一,地役權是按照當
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其二,地役權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產上的用益物權。其三,地役權是為了需
役地的便利而設立的用益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物權法規定: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而設
立地役權,當事人是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的。
1、地役權發生在相鄰土地關系中,因而是一種地產相鄰權;
2、地役權不能離開需役地而獨立存在,因而是一種從物權,而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
3、地役權是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因而是一種他物權和用益物權。
比如:
你在海邊有一塊平地,旁邊有一高樓,樓的主人給你一定的金錢,讓你在你的土地上三十年之內不得建房,以滿足他觀海的需要,你同意并簽約。
樓的主人對你的土地的權利就是地役權。
高樓所在的土地為需役地,你的土地為供役地。
地役權合同示范文本
立契約書人xxx(以下簡稱甲方)xxx(以下簡稱乙方),茲為簽訂地役權設定契約書,經當事人協議,訂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供役地所有人甲方,對于地役權人乙方所有的xx市xx號的土地,為便于通行,將其所有下記土地設定地役權給乙方。宅地面積x平方米。
第二條前頃土地擁有地役權部分如下:
土地東部xx地號的邊界線起,往西xx平方米,從乙方所有的土地邊界線起向南方公路30米,面積20平方米,附圖表于后。
第三條甲方對于前項土地的部分,以其費用,每年修復一次,以便通行。
第四條乙方為酬謝,每年付人民幣x元給甲方,于每年12月31日支付。
第五條乙方若有兩年以上不付前項酬謝金時,甲方可請求消滅地役權。
第六條地役權有效期限,自立約日起30年為限。
第七條在本地役權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與需役地同時移轉,即使需役地所有人轉移,地役權也不消滅。
本契約書正本一式兩份,簽名蓋章后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供役地所有人(甲方):xxx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地役權(乙方):xxx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