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太原市政府網獲悉,為加強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經營管理,促進土地資源優化配置,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太原市政府辦公廳于近日出臺《太原市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經營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中表示不按期限繳納國有土地年租金,將納入誠信黑名單。
該《辦法》適用于城六區范圍內的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管理。《辦法》中所稱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包括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出租給承租人使用、連地帶房一起出租的情形。
《辦法》規定,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經營應繳納國有土地年租金,繳納義務人為出租方,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辦法》中所指的國有土地年租金指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出租土地使用權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獲取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部分。
城六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年租金由市財政部門統一收取,也可委托區國土資源部門代收。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持行政執法證對國有土地年租金進行征收和稽查時,出租方、承租方應予以配合,不得阻撓抗拒執法。出租人不按期限繳納國有土地年租金,由市發改部門納入誠信黑名單,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市財政部門、區國土資源部門,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均無權收取國有土地年租金。國有土地年租金收取標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納入基準地價體系管理,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每三年調整一次。國有土地年租金按有關規定繳入市級財政,納入基金預算管理。征收的國有土地年租金按屬地原則分區統計,市、區財政按6:4比例分成,主要用于城市建設。
《辦法》規定,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間,承租人不得擅自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永久建筑物、構筑物;確需建造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的,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劃撥土地用途。因興辦國家支持的養老、旅游、文化創意等建設確需改變出租土地用途的,在5年內可不改變原有土地性質,按新用途使用土地;5年過渡期滿后,依法按新用途辦理用地手續。因國家建設需要調整用地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報經原批準的人民政府同意,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向社會公布。
同時,市、區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規行為。對出租人未經批準擅自出租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區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行為按年計收國有土地年租金并建立臺賬,對面積、用途、金額等情況進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