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省政府決定,在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調整提高征地補償標準?,F通知如下:
一、 調整提高征地補償標準
近年來,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征地補償標準已不能適應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各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土地價值,決定將全省劃分為四類地區,執行相應的征地補償標準。
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 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每畝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其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 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0000元。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采煤塌陷地征地補償標準另行規定。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和上述規定作相應調整,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新的征地補償標準自 2004年1月1日起實行。在此之前批準的征地項目,按原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二、 確保征地補償安置經費支付到位
依法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進行補償安置。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必須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 3個月內全額支付,不得分期支付。征地補償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強行使用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未能調整其他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必須將不少于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被征地農民如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全部發放給被安置人。對按規定應支付給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必須按時全額發放給農民,嚴禁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對不按規定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嚴肅查處。
三、 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調整提高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確保征地補償安置經費支付到位,事關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關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全局。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落實措施,切實抓好。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調整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的必要性,宣傳依法落實征地補償安置的重要性,提高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依法征地、依法補償安置的自覺性,充分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要嚴肅紀律,規范土地審批管理,不允許在新的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前突擊批地,不允許采取變通的方式降低補償安置標準、延遲支付補償安置經費。各級國土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征地補償安置落實到位。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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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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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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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區、鼓樓區、白下區、秦淮區、建鄴區、下關區、棲霞區、雨花臺區、江寧區,無錫市崇安區、南長區、北塘區、濱湖區、錫山區、惠山區,江陰市,常州市天寧區、鐘樓區、武進區、新北區,蘇州市平江區、滄浪區、金閶區、虎丘區、吳中區、相城區,常熟市、張家港市、太倉市、昆山市、吳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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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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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區、浦口區,宜興市,常州市戚墅堰區,金壇市、溧陽市,南通市崇川區、港閘區,揚州市廣陵區、維揚區,鎮江市京口區、潤州區,泰州市海陵區、高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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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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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縣、高淳縣,徐州市云龍區、鼓樓區、泉山區,海安縣、如皋市、通州市、如東縣、海門市、啟東市,連云港市新浦區、海州區,淮安市清河區、清浦區,鹽城市城區,揚州市邗江區,寶應縣、高郵市、儀征市、江都市,鎮江市丹徒區,揚中市、句容市、丹陽市,興化市、姜堰市、泰興市、靖江市,宿遷市宿城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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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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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賈汪區、九里區,邳州市、新沂市、豐縣、沛縣、銅山縣、睢寧縣,連云港市連云區,贛榆縣、東??h、灌云縣、灌南縣,淮安市淮陰區、楚州區,漣水縣、洪澤縣、盱眙縣、金湖縣,響水縣、濱海縣、阜寧縣、射陽縣、建湖縣、鹽都縣、大豐市、東臺市,宿豫縣、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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