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地類型劃分
土地類型(以下簡稱地類)是根據土地的覆蓋和利用狀況綜合劃定的類型,包括林地和非林地2個一級地類。其中,林地劃分為8個二級地類,13個三級地類,地類劃分的最小面積為0.0667hm2(1畝)。
二、技術標準
(一) 林地
1.有林地:附著有森林植被、郁閉度大于或等于0.20的林地,包括喬木林、紅樹林和竹林。
(1) 喬木林:由喬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樹種組成的片林或林帶。其中,林帶行數應在2行以上且行距≤4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寬度在10m以上;當林帶的缺損長度超過林帶寬度3倍時,應視為兩條林帶;兩平行林帶的帶距≤8m時按片林調查。包括郁閉度達不到0.20,但已到成林年限且生長穩定,保存率達到80%(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區為65%)以上人工起源的林分。
(2) 紅樹林:生長在熱帶和亞熱帶海岸潮間帶或海潮能夠達到的河流入海口,附著有紅樹科植物或其它在形態上和生態上具有相似群落特性科屬植物的林地。
(3) 竹林:附著有胸徑2cm以上的竹類植物的林地。由不同竹類構成的竹林的具體劃分標準由各省自行制定,并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2.疏林地:附著有喬木樹種、郁閉度在0.10~0.19之間的林地。
3.灌木林地:附著有灌木樹種,或因生境惡劣矮化成灌木型的喬木樹種以及胸徑小于2cm的小雜竹叢,以經營灌木林為主要目的或專為防護用途,覆蓋度在30%以上的林地。其中,灌木林帶行數應在2行以上且行距≤2m;當灌木林帶的缺損長度超過林帶寬度3倍時,應視為兩條灌木林帶;兩平行灌木林帶的帶距≤4m時按片狀灌木林調查。
(1) 國家特別規定灌木林地:按照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2) 其它灌木林地:不屬于國家特別規定灌木林地的其它灌木林地。
4.未成林地:指未達到有林地標準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1) 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播種、分殖造林)和飛播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苗木分布均勻,尚未郁閉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① 人工造林成活率85%以上,其中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區造林成活率為70%以上;
② 飛播造林后成苗調查苗木3000株/hm2以上或飛播治沙成苗2500株/hm2以上,且分布均勻。
(2) 未成林封育地:通過自然變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進天然更新后,不超過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級中等以上,尚未郁閉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5.苗圃地:固定的林木和木本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樹林、種子園、采穗圃、種質基地等種子、種條生產用地以及種子加工、儲藏等設施用地。
6.無立木林地:包括采伐跡地、火燒跡地和其它無立木林地。
7.宜林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為林地的土地。包括以下三類:
(1) 宜林荒山荒地:未達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標準,規劃為林地的荒山、荒(海)灘、荒溝、荒地等。
(2) 宜林沙荒地:未達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標準,造林可以成活,規劃為林地的固定或流動沙地(丘)、有明顯沙化趨勢的土地等。
(3) 其它宜林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用于發展林業的其它土地。
8.林業輔助生產用地:指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含配套設施)用地和其它具有林地權屬證明的土地。包括:
(1) 培育、生產種子和苗木的設施用地;
(2) 貯存種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產資料的設施用地;
(3) 集材道、運材道;
(4) 林業科研、試驗、示范基地;
(5) 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設施用地;
(6) 供水、供熱、供氣、通訊等基礎設施用地;
(7) 其它具有林地權屬證明的土地。
(二) 非林地指林地以外的耕地、牧草地、水域、未利用地和建設用地。
1.耕地: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2.牧草地:指以草本植物為主,用于畜牧業的土地。
3.水域:指陸地水域和水利設施用地,包括河流、湖泊、水庫、坑塘、葦地、灘涂、溝渠、水利設施、冰川和永久積雪等。
4.未利用地:指未利用和難利用的土地,包括荒草地、鹽堿地、沼澤地、沙地、裸土地、裸巖石礫地、高寒荒漠、苔原等。
5.建設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構造物的土地。包括以下四類:
(1) 工礦建設用地:指工廠、礦山等建設用地。
(2) 城鄉居民建設用地:指城鎮、農村居民住宅及其公共設施建設用地。
(3) 交通用地:指各類道路(鐵路、公路、農村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和民用機場用地,不含林業輔助生產用地中的集材道、運材道。
(4) 其它用地:除以上地類以外的建設用地,包括旅游設施、軍事設施、名勝古跡、墓地、陵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