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林業局辦公室針對《湖北省林業廳辦公室關于村集體林地流轉合同解除后應如何收回林權證的請示》,復函湖北省林業廳,對此問題的處理辦法作了明確說明。
國家林業局在復函中指出,根據《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林權證明材料合法有效是林權登記核準的必備條件。流轉合同是原林權登記的林權證明材料,林權證是依據流轉合同發放的。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致使原登記權利消滅的,經一方當事人申請,原核準登記發證的縣級人民政府有權發布注銷公告,公告期30天,公告期滿直接辦理注銷登記并通知持證人交回林權證書。持證人拒絕交回所持林權證書的,人民政府應當在林權登記臺賬中予以記載,并將注銷登記結果告知持證人。
目前,該復函已被國家林業局作為指導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解決此類問題的規范性文件下發。后續各地遇到此類問題都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