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家庭農(含林、漁,下同)場是以農戶家庭為基本經營單位,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并經工商注冊登記的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培育發展家庭農場是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基礎環節,也是國際現代農業發展的通行做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13〕1號)、《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浙委〔2012〕118號)等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積極培育發展家庭農場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順應現代農業發展規律和趨勢,著眼于進一步解放和發展農業生產力,在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強化農戶主體地位的前提下,堅持以農業生產經營為主業,以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為方向,通過規范經營管理、開展示范創建、強化支持服務等途徑,促進家庭農場提高生產經營水平,使之成為農業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到2015年,力爭全省培育發展家庭農場3萬家左右(其中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1500家),經營面積占全省家庭承包耕地面積的1/3左右;家庭農場普遍接受社會化服務,80%參加農民專業合作社;土地產出率高出全省平均水平25%以上;家庭成員人均純收入達到當地農民人均收入的2倍以上或與當地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相當。
二、加強管理服務
(一)規范登記管理。創辦家庭農場應按省工商局《浙江省家庭農場登記暫行辦法》,到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門自主選擇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普通合伙企業、公司四類主體之一,進行注冊登記。工商部門要開辟綠色通道,依法免收注冊登記相關費用。今后國家對家庭農場的注冊登記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二)加強行業指導。根據農業生產條件及產業布局,指導符合家庭農場條件的種養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等及早注冊登記;支持有家庭農場創辦基礎的農戶盡快達到注冊登記條件。有關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家庭農場的指導、扶持和服務,引導其完善農業生產條件,推行規模化、專業化、標準化生產,推廣應用先進種養模式和適用技術,實行生產記錄、品牌標識、財務核算等管理,提高生產經營和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探索組建家庭農場協會,引導家庭農場參與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采用參股、承接訂單等形式與農業龍頭企業結成緊密協作關系。基層農業公共服務中心要將家庭農場作為重要服務對象,建立農技人員聯系制度。引導各類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與家庭農場建立起服務對接機制。
(三)開展示范創建。各地要按照現代農業發展要求和家庭農場建設特點,分級組織開展示范性家庭農場創建活動,科學設置創建標準,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示范性家庭農場名錄。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創建標準由省農業、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制定,原則上要求至少具備以下條件:
1.家庭農場經營者應是長期、穩定、專業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員,具備相應農業生產技能或具有農業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2.家庭成員(包括婚姻和血緣關系)是家庭農場主要勞動力、直接參與生產經營活動,長期雇工不超過家庭成員數;
3.經營土地(水面)須有5年(其中林地3年)以上流轉年限并簽訂規范的流轉合同;
4.經營規模以家庭成員勞動能力可承擔為度,收入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相應收入;
5.具有較高的設施裝備水平、生產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對從事“米袋子”、“菜籃子”產品生產,實行農牧結合、生態循環的家庭農場,要優先考慮。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引導土地(含林地、水面)流轉。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大力鼓勵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組建股份合作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加大對種糧農戶土地流轉補貼的力度,支持村經濟合作社統籌協調種植糧食作物和經濟作物土地流轉價格,推進整村整組連片流轉土地;規模化土地優先流給創辦家庭農場的村經濟合作社成員經營。有條件的地區對長期流出土地農民以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可給予適當的保費補貼。各地要健全縣、鄉、村三級土地流轉服務體系,積極開展法律咨詢、信息發布、中介協調、代理服務、糾紛調處等服務,及時發放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流轉行為。
(二)強化財政支持。參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政策,鼓勵家庭農場投身糧食生產功能區、現代農業園區建設,支持其參與農村土地整理和連片開發,鼓勵集中連片經營100畝以上的家庭農場參與高標準基本農田地力建設,探索建立“以補代建”機制。逐步提高家庭農場的土、渠、路、電等建設標準,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農業綜合開發等資金可用于扶持示范性家庭農場。符合有關條件的家庭農場參照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對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通過貸款貼息、項目補助、以獎代補等形式予以支持。
(三)加快人才培養。各地要建立家庭農場經營者培訓制度,制定培訓計劃,在安排實施千萬農民素質提升工程、農村實用人才培訓、現代農業領軍人才提升班、農村勞動力培訓“陽光工程”等培訓時要向家庭農場傾斜。省里每年組織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專項培訓,納入省中高級農村“兩創”實用人才培訓范圍。落實支持大學畢業生從事現代農業的相關政策,吸引大中專畢業生、退役軍人、外出務工青年農民、農村經紀人等從事農業。加強農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提高農業勞動者生產技能。探索組建農業勞務中介服務組織,努力滿足家庭農場臨時性用工需求。
(四)落實用地政策。各地要認真落實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關于進一步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土資發〔2013〕9號)精神,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時,優先安排直接從事種養業的家庭農場用地,指導家庭農場根據不同種養門類申請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各項費用執行最低價。
(五)執行稅費優惠政策。家庭農場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農業減免稅政策。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的稅費優惠政策,家庭農場符合相關條件的給予同等享受。對家庭農場拖拉機不征車船稅,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稅務部門要為家庭農場辦理稅務登記和免稅申報手續提供指導和便利。家庭農場生產的鮮活農產品運輸按規定享受“綠色通道”政策。
(六)加強信貸支持力度。各類金融機構要優化對家庭農場的信貸支持力度,有條件的市、縣(市、區)要對擴大用于家庭農場等新型主體的貸款給予貼息。積極開展大型農用生產設施設備抵押、流轉后土地承包經營權抵(質)押、動產質押、倉單和應收賬款質押等新型信貸業務,盤活農村存量資產。各級財政應積極支持各類政策性農業擔保公司把家庭農場納入服務范圍,及時為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提供融資性擔保服務,省財政對符合條件的農業擔保機構給予一定風險補償。
(七)優化農業保險服務。擴大政策性農業保險覆蓋范圍,鼓勵各地開發地方特色品種,積極爭取將我省更多的農業保險品種納入中央財政保費補助范圍。開展家庭農場綜合性保險試點。加強保險與涉農信貸協作配合,針對家庭農場特點,創新質押擔保方式和融資工具,開展農業保險保單質押貸款。進一步加強農業保險基層服務體系建設,優化保險服務。完善政府補助和商業保險相結合的家庭農場保險體系。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從深化農村改革、推進“四化同步”的高度,把培育發展家庭農場作為“三農”工作的重要任務來抓,納入新農村建設考核,加強統籌協調,制定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目標和重點,加強政策支持和指導服務。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嚴禁向家庭農場亂集資、亂攤派、亂收費。省里選擇有條件的縣進行整體推進家庭農場培育工作的試點示范,在家庭農場規范引導、政策扶持、金融服務、人才培養等方面進行探索,總結推廣成功經驗。各級農業部門要發揮業務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做好對家庭農場的調查、監測和分析,及時提出對策措施,著力破解發展難題。各級農辦、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工商、稅務、金融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支持,優化服務,積極推進家庭農場健康發展。
本意見發布后,《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意見》(浙政辦發〔2012〕73號)的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