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政府支持的農業保險制度,規范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推進農業保險業務的開展,根據財政部《中央財政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財金〔2008〕26號)、《中央財政養殖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財金〔2008〕27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皖政〔2008〕42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是指各級財政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開展的特定農作物、特定養殖品種的農業保險業務,按照保費的一定比例,為投保的農戶、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投保人”)提供的補貼。
第三條 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由中央、省、市、縣財政部門分險種、按比例承擔。
種植業保險保費:中央財政補貼35%、省財政補貼25%、市縣財政補貼20%、投保人承擔20%。
能繁母豬保險保費:中央財政補貼50%、省財政補貼21%、市縣財政補貼9%、投保人承擔20%。
奶牛保險保費:中央財政補貼30%、省財政補貼21%、市縣財政補貼9%、投保人承擔40%。
市、縣財政的分擔比例由各地自行確定。市、縣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保費補貼比例,也可動員龍頭企業為農戶承擔部分保費。投保農戶根據應該承擔的比例繳納保費。
省農墾集團投保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應由地方財政提供的保費補貼,按現行預算管理體制由省級財政承擔。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預決算制度,將保費補貼資金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管理。
保費補貼資金應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轉移、擠占、挪用。
第五條 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農業保險推廣、宣傳和培訓等方面發生的費用,不得在保費補貼資金中列支。
第二章 保費補貼預算編制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將承擔的保費補貼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
市、縣財政部門應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由其上一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落實。
第七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根據開辦補貼險種的預計投保數量、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和保費補貼比例,測算各級財政應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數額,編制保費補貼年度計劃。市級財政部門審核匯總所轄縣級財政保費補貼年度計劃,于每年8月15日以前向省財政廳提出下年度保費補貼預算申請。省財政廳審核后,安排省級財政下年度保費補貼資金預算,并向財政部申請下年度中央財政應承擔的保費補貼。
第八條 省農墾集團的保費補貼資金,按照現行預算管理體制列入省農墾集團部門預算。
第三章 保費補貼預算執行
第九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按照保費補貼年度預算,于每年1月底以前將本級承擔的本年度保費補貼資金撥付到位,其中:市級財政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直接撥入市財政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縣級財政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應通過縣財政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繳入市財政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
市級財政部門應將本級和所轄縣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到位情況、預算文件及撥付憑證復印件報省財政廳。
第十條 在確認市、縣財政部門本年度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全部到位后,省財政廳下達中央和省級財政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預算,并通過中央專項資金財政零余額賬戶,將資金直接撥付到市財政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
第十一條 縣級經辦機構應定期填制“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收入資金匹配申請表”(附件1)、“政策性農業保險保單簽訂明細表”( 附件2)報同級財政部門。縣級財政部門根據經辦機構的承保進度和簽單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報市級財政部門;市級財政部門復核后及時將應匹配的保費補貼資金撥付到市級經辦機構。
第十二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隨時掌握保費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年度預算執行中,如因投保數量超過預計而出現補貼資金不足時,經辦機構應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匯報情況,提出書面申請;市、縣財政部門應調整預算,安排本級增加的保費補貼資金,及時將保費補貼資金撥付到位,并向省財政廳申請。省財政廳核實后撥付中央和省級財政應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對撥付經辦機構的保費補貼資金實行“按實補貼、一年一結”的結算方法。會計年度末,市級經辦機構應填制“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清算表”(附件3)報同級財政部門。市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年實際承保數量審核后,辦理補貼資金結算手續。補貼資金未撥足的,市級財政部門須向經辦機構及時撥付;補貼資金有結余的,經辦機構須全額上繳市財政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保費補貼資金年終有結余的,如下年度該地區繼續納入補貼地區,則抵減下年度預算;如下年度不再納入補貼地區,則各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結余應全額返還。
第十五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編制“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季度報表”(附件4)及季度財務報告,于每季度終了后10日內報送省財政廳;年度終了后對上年度的保費補貼資金進行清算,編制“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決算報表”(附件5),于2月15日以前報省財政廳。
第十六條 對省農墾集團的保費補貼,省財政廳通過中央專項資金財政零余額賬戶,直接支付到經辦機構。保費補貼預算執行管理比照上述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未開設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的市、縣,應當按照省財政廳、教育廳《關于印發〈安徽省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中央專項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06〕478號)的有關要求,辦理賬戶開設和信息備案手續。
中央專項資金財政零余額賬戶的憑證傳遞、資金清算、信息反饋等,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資金的有關規定,以及省財政廳、教育廳財庫〔2006〕478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財政部和省財政廳通過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系統,對保費補貼資金支付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市、縣財政國庫部門簽發直接支付指令需載明的信息,以及向上級財政部門反饋的動態監控信息,按照《財政部關于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國庫集中支付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07〕5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于年度終了后20日內,就上年度業務開展情況向省財政廳作出專題報告,報告內容包括承保數量、投保率、風險狀況、經營結果、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等。
對于保費補貼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市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向省財政廳報告。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保費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省財政廳將不定期對保費補貼資金進行監督檢查,對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進行評價,并作為調整下一年度保費補貼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各試點地區應采取有力措施推動農業保險業務的開展,將農業保險和其他支農惠農政策相結合,引導農戶參加農業保險,不斷擴大農業保險的覆蓋面。
第二十二條 對于市縣財政部門、經辦機構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保費補貼資金的,省財政廳將責令其改正,扣回相應保費補貼資金,酌情降低下年度補貼比例;情節嚴重的,將取消試點資格或承保資格,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能繁母豬保險保費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金〔2007〕83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