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日國土資源部頒布實施了《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對閑置土地的認定、處置程序作出了規定。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稱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為推進閑置土地處置工作,中山先后出臺《中山市落實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實施方案》、《中山市閑置土地處置實施辦法》等相關文件。根據中山實際情況,結合周邊城市做法,中山市國土資源局于2014年4月25日印發了《關于閑置土地處置的實施意見》(下稱《實施意見》),《實施意見》區分政府原因和自身原因細化處理,對閑置土地的歷史遺留問題提出處置方案,并明確對批準延期動工的閑置土地征收增值地價。
■ 詳細解讀
解讀一
空地≠閑置土地
未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或已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未動工開發但未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不屬閑置土地。
解讀二
非空地≠非閑置土地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土地已按原出讓合同約定的用途開發建設,建成后因控規調整批準改變土地用途,并重新簽訂出讓合同,如未按時按照新的土地用途重新利用土地,也屬于閑置土地。
對于地上有建筑物(構筑物)正在使用但沒有合法報建手續的土地是否是閑置土地以建成時間區分認定:1998年2月28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權并建成,不認定為閑置土地。使用權人應盡快完善地上建筑物的確權手續,以免對日后房地產權變更登記帶來不便。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鼓勵通過“三舊”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1998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已建成的,在2014年12月31日前補辦規劃驗收手續并經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質量安全鑒定報告,不認定為閑置土地;2012年7月1日后建成的,按《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的有關要求進行認定、處置。
解讀三
閑置土地認定的時間核定標準
閑置土地認定是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為起算日期,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即為閑置土地。土地證所記載的日期是核發土地證的登記日期,與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沒有必然聯系,也不能做為確定動工開發日期的依據。
解讀四
閑置土地處置
對自身原因造成閑置的,未動工開發滿一年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為促進開發批準延長動工開發期限的應征繳增值地價。增值地價計收標準=土地出讓合同重新約定的開工時間地塊土地市場評估地價總額-原出讓合同約定的地價款。對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原因造成閑置的,盡快消除閑置障礙,從閑置土地認定之日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一年。
解讀五
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置方案
對約定動工日期在2012年6月30日(含)前的閑置土地(自身原因),使用權人應于2014年9月30日前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繳納土地閑置費,并在2015年9月30日之前動工開發。
解讀六
司法裁定拍賣土地處置
對司法裁定拍賣的土地,在土地辦理轉讓手續時由市國土資源局與買受人簽訂補充協議,買受人需在協助執行通知書簽發之日起一年內動工開發。買受人超過協助執行通知書簽發日期一年仍未辦理轉讓手續的,以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為應動工日期,按照閑置土地處置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