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規范農宅建設,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國務院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辦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霍山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包括居住用房和附屬用房建筑占地、庭院、家前屋后少量綠化用地等,其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或農村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嚴禁村民在村莊規劃建設區以外建住宅,嚴禁非法買賣或轉讓宅基地;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第三條 農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應依照法定程序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頒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依法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依法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大化坪鎮國土中心所主管全鎮宅基地審查和管理工作。各村委會是村莊規劃和建設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章 宅基地規劃及審批程序
第五條 各村委會應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統一編制村莊規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村莊規劃未批準的,不予審批宅基地。
第六條 農村村民建房,必須符合村莊規劃。占用農用地的,須由村委會統一組織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用地者應當按照被占用耕地9元/㎡的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七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凡一戶多宅且尚不具備分戶條件的,其多占部分必須退出,由村委會依法收回。
對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應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八條 在村莊規劃區內,每戶不得超過160m2;家庭人口超過5人且不再分戶的,面積可適當增加,但總面積不得超過200m2/戶。
第九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新的一處宅基地:
(一)子女達到法定婚齡或婚后確需與父母分戶居住的,且原宅基地無法翻擴建的;
(二)原宅基不符合村莊規劃,需要遷入規劃點建房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
(四)因避讓地質、洪澇等自然災害需要在村莊規劃點建房的;
(五)因國家建設或集體建設,原宅基地被征收或收回;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況之一,不予批準:
(一)凡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宅基地條件的;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三)不符合村莊規劃的;
(四)申請分戶的原宅基地符合村莊規劃,允許翻改建,且原宅基面積超過200m2,拒不退回的;
(五)原宅基地轉讓、出租或改為經營性用地后再申請宅基地的;
(六)對無人居住的舊房不予拆除,所占宅基地又不交還村集體的。
(七)申請的面積超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
(八)受封建迷信思想要求搬遷的;
(九)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用地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持家庭戶口簿、身份證、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證向村委會提出宅基用地書面申請;
(二)村委會根據村莊規劃,經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將建房戶名單及有關內容張榜公布,無異議后,報國土中心所審查;
(三) 國土資源管理中心所在收到宅基地申請后,應及時派員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建房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村莊規劃等,對符合條件的報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政府審批。宅基地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國土資源管理中心所與村委會現場放線,界定用地范圍,控制標高、外觀、層高等規劃條件。建房戶必須按照批準宅基地的位置、面積和用途等內容合理使用土地,國土資源管理中心所要對農民建房實行全程監管每月執法巡查。
(四)在公路、河道兩側或高壓線下安排宅基地,必須符合公路、交通、水務等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凡不符合村莊規劃的不得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擴建,可在村莊規劃點安排新宅基地;原宅基地應盡量復墾成耕地。
第十三條 為實施村莊規劃,農村村民確需占用本村、組以外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由鎮或村根據“等量等質、就近集中、方便生產和生活”的原則組織進行土地調整和置換,確實無法調整和置換的可參照征地標準,從低給予貨幣化補償。采取調整置換土地或給予貨幣化補償的,凡公路主干道沿線重點村莊規劃點由鎮政府統一征用和供地,其他地段由所在的村委會負責,原土地承包人不得阻攔。對于故意刁難,妨礙實施村莊規劃的原土地承包人,依法獲得宅基地批準的建房戶可依法申請排除妨礙。農業、國土、司法等相關部門應責令原承包人限期交出土地。
征用土地的最高限額為:耕地(水田、旱地、菜地)14800元/畝;園地(茶、桑、栗、竹、藥)11800元/畝;其他土地8000元/畝。若被征戶耕地達不到環境容量要求,由村民組內部進行土地調整。
第十四條 為嚴格土地管理和確保村莊規劃的實施,依據霍政[2007]47號文件,鎮人民政府委托國土資源管理中心所對建房申請戶收取建房規劃和舊房拆除復墾保證金3000元/戶、建房戶并作出相關承諾。新房建成竣工后,國土資源管理中心所應派員實地核查是否按批準面積和規劃要求使用土地,經驗收符合用地要求的,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核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并退回建房規劃保證金(不計利息),舊房拆除的,同時退回舊房拆除保證金(不計利息);未按批準面積和規劃要求使用土地或舊房不拆除的,建房規劃保證金和舊房拆除保證金不予退還,不予發放《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并按違法用地對待。
第十五條 宅基地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2年未動工建設的,視為自動放棄宅基地使用權,其批件自動失效,已批準的宅基地由村委會依法無償收回。
第十六條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權,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應予以收回:
(一)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需要調整的宅基地;
(二)為進行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農村村民一戶一宅以外的宅基地;
(四)農村“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準之日起連續二年未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縣人民政府規定應當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因買賣、交換、繼承、贈予房產等原因引起宅基地使用權轉移的,須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自轉移之日起30日內,雙方持有關協議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換發土地使用證書,重新確認宅基地的使用權;逾期不申報變更的,按非法轉讓論處。
第十八條 各村應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議事規則,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村莊規劃圖、宅基地申請條件、標準、審批程序、年度計劃安排村民建房戶名單等內容進行公開。
第三章 超占多占宅基地及村內空閑地管理
第十九條 在本辦法實施以前,農村村民已擁有的宅基地面積超過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限額的,應在村莊改造和翻改建時退出;對拒不退出多余宅基地的,依據霍政[2007]47號文件,國土中心所會同村委會按下列標準收取地租:
(一)超占面積在100平方米以內(含100平方米),超占部分按每平方米每年1元收取;
(二)超占面積超出限額100平方米以上,超占部分按每平方米每年1.5元收取;
(三) 農村村民將宅基地改為經營性用地的,按縣政府10號令規定收取地租。
(四)為便于管理,可一次收取3年地租。
第二十條 農村村民一戶多宅的,每戶可保留一處符合標準的宅基地,其余的宅基地須依法退出。應退出而拒不退出的,村委會可依本辦法收回或收取地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獲得批準建住宅的,對嚴重違反村莊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必須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房屋,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符合規劃的,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后,視情節可以補辦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無權批準或者超越批準權限批準宅基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所批準的宅基地一律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交出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論處。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非法批準用地的單位或主要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對非法批準使用土地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宅基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
第二十三條 土地承包戶阻攔實施村莊規劃建房戶建房的,由村、鎮先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建房戶可申請排除妨礙,拒不交地并以武力威脅的,由公安部門對有關責任人處理。
第二十四條 農村村民在本村內部轉讓宅基地,受讓方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宅基地條件。非法買賣和轉讓宅基地的,其協議無效,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其非法所得,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組織行政強制拆除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發生費用由違法者負擔。
第二十六條 在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國土中心所及鎮、村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土中心所負責解釋;凡過去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