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地區的林地補償標準都不一樣,以下是聚土網小編在網上整理的關于重慶市林地的補償規定條例。
《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經批準用征用、占用和臨時占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林地所有權單位、森林經營單位或個人依法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及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并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一)林地補償費:征用、占用林地的,按不低于當地耕地補償標準的百分之八十繳納;臨時占用林地的,按不低于當地耕地補償標準的百分之二十繳納。
(二)林木及附著物補償費:
1、幼齡林:每公頃補償造林投資四千五百元元至七千五百元,造林投資較大的,按實際投資補償。每公頃每年補償撫育和保護管理費四千五百元(經濟林六千元),不足三年的按三年計算;
2、中齡林、近成熟林:按主伐期出材量每公頃九十至一百五十立方米,以所在地市場時價計算;
3、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以中齡林、近成熟林出材量標準的三倍至五倍補償;
4、苗圃地:每公頃補償十五萬元至二十二點五萬元;
5、經濟林木(含竹林):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或實際造林投資及培育費用的三倍至五倍補償;
6、拆除林地上其他附著物的,按有關規定補償。
(三)安置補助費:按土地管理法規或有關規定辦理。
(四)森林植被恢復費:按照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六條規定執行。
林木及附著物補償費、植被恢復費標準的調整,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市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九條 征用、占用林地的林地、林木及附著物補償費交付被征用、占用林地經營單位用于發展林業生產;個人所有的林木及附著物補償費應當交付本人;安置補助費用于被征用、占用林地單位富余勞動力的就業安置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森林植被恢復費按照有關規定收取、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征用、占用林地需要伐除的林木,由原林地經營單位或個人向區、縣(自治縣、市)林業主管部門申辦采伐許可證,納入年森林采伐限額。伐除的林木歸原權屬單位或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