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1996年,老李一家三口將戶口遷至親戚張某四口家中,1998年張某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張某以家庭人口7人為標準承包了土地4.7畝。但老李一家并未實際在該村生活耕種管理。2015年10月,老李一家三口因確權登記事宜無法達成一致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其享有2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近日,北京市密云縣人民法院審結該案,判決三原告對被告張某承包的2畝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案件回顧:
1996年10月30日,老李一家三口將戶籍遷移至密云區某村。1998年1月1日,張某以家庭承包該村經濟合作社土地,張某家庭人口為4人,張某將老李一家作為其家庭人口予以申報,以家庭人口7人為標準承包了合作社所有的土地4.7畝,并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書,并備注共7人,標準畝3.36畝,含老李一家3人地。張某承包該土地以后,進行了實際經營管理。2002年,老李妻女將戶籍從該村遷出。后村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登記,兩家因權屬登記問題產生爭議,老李一家認為承包經營合同上已載明其擁有部分土地經營權,且只是口頭與張某約定土地暫由其耕種,其應該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而被告認為三原告系空掛戶人員,不享有本村的土地資源。
法院審理:
從戶籍登記和家庭生活而言,原被告雙方雖非一個家庭。但張某將三原告作為其家庭成員一并進行申報并以此取得了7口人口糧田。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享有上,原被告已被擬制成為一個家庭。本案張某與合作社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載明承包主體包括三原告家庭,且三原告在發包時均屬該村合作社集體,故村合作社在形式上已經構成了對三原告的發包行為。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