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顧:
10多年前,阿輝(化名)與妻子阿月(化名)為離婚鬧上法庭。10多年后,他們再次走上法庭,這回她要分享一塊宅基地征遷安置帶來的權益。離婚這么久了,她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案情:宅基地征遷 前妻要來分財產
阿輝如今家住石獅市,阿月則住在臺灣。一塊宅基地的征遷安置,讓早已經分道揚鑣的他們再次打官司。這是他們第二次打官司。
1979年11月,他們按當地習俗舉行婚禮并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關系,并于1988年11月28日補辦結婚登記,婚后生育了長子阿遠(化名)、次子阿堂(化名)。
因感情不和,他們的婚姻亮起了紅燈,直至鬧到法院,要求離婚。1996,石獅法院判決準許他們離婚。
2014年,阿月再次與阿輝對簿公堂。這是為何呢?
原來,阿月要求分割與阿輝以前的共同財產。她稱,她和前夫在夫妻存續期間有塊宅基地,當初離婚的時候沒分割。阿月口中的這塊宅基地位于石獅市鈔坑永和石馬腳,面積為244多平方米,系阿輝作為申請人于1985年向政府申請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并于1986年3月14日取得動用土地審批,但后未進行基建。斗轉星移,因建設的需要,幾年前,這塊宅基地納入征地拆遷范圍,阿輝作為乙方與石獅市土地收購儲備發展中心,于2013年3月18日簽訂了《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一份。該《協議書》及相關附件載明,該宅基地為空地,地上附著物僅有石圍墻。
阿月還了解到,阿輝名下有一筆回批地征地款77多萬元,其中的58萬余元已由阿輝領取,另1/4份額約19萬元未發放。阿月覺得,這些財產自己也有份,但阿輝不給,因此阿月將阿輝告到石獅市人民法院,要求拿回屬于自己的那部分。
被告:已超過訴訟時效
后來,阿遠和阿堂作為該案的第三人。但庭審時,作為兒子的他們并未到庭。
前妻要來分財產,阿輝當然不答應了。他稱,阿月主張要分的宅基地系他婚前申請的建房用地且離婚后才建成部分房屋,是他的個人婚前財產,阿月是無權要求分享的;他還認為,阿月起訴時早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了,畢竟離婚已經10多年。
阿輝還向法庭表示,70多萬元的款項是自留地被征收產生的補償款,是當地村集體回批地土地補償費,有權主張取得該征地補償費的主體依法應為個人而非農戶,因此阿月請求分割的自留地土地補償費,性質上并非夫妻共同財產。
阿月則表示,自己當初離婚時,并未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自己不管是當初還是如今,均未放棄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如今自己起訴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系夫妻共有財產
經審理,法院查明,宅基地被征地拆遷產生的安置補償權益的產生于2013年3月18日,因此阿月主張該宅基地系他們夫妻共有財產并請求分割相應拆遷安置補償權益,并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該宅基地使用權系阿輝在他和阿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合法財產,應認定系夫妻共同所有的用益物權。因他們離婚時未對該共有財產進行分配,因此宅基地使用權仍屬他們共有,在宅基地使用權被征地拆遷后所產生的相應安置補償權益亦應屬他們共有。因他們未能就共有財產的分配達成協議,因此依法予以均等分割,即他們各享有50%的權益份額。
阿月主張的自留地被征收產生的補償款,經查為石獅市靈秀鈔坑村集體回批地土地補償費,有權主張取得該征地補償費的主體依法應為個人而非農戶,因此阿月請求分割的自留地土地補償費,性質上并非夫妻共同財產,與該案離婚后財產糾紛不屬同一法律關系。因此,對阿月要求分割該土地補償費并確認其應分得1/4份額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相關當事人可另行處理。
據此,法院一審確認阿月對涉案宅基地使用權被征地拆遷產生的安置補償權益享有50%的份額;駁回阿月的其他訴訟請求。阿輝不服該判決,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提起上訴。日前,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離婚后 還可就未分割的財產起訴
夫妻離婚后,若未就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那么,今后如何處理這個問題?本欄目法律顧問黃必良律師對此進行了解答。
他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币虼烁鶕@一規定,經人民法院審查后確屬夫妻離婚時未處理的財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