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有土地被征收時是否應當獲得一定的補償?對這項問題,大多數人不太了解,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中有明確規定,應當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補償。什么是“被征收房屋價值”呢?被征收房屋價值是否包含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如果給予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補償的標準又應當是什么?
很多被征收人對此項法律不甚了解,很多征收人也是憑借被征收人對此理解不透徹,從而利用雙方信息不對稱,以各種理由拒絕或故意壓低對國有土地使用征收補償。
征收人最常用的理由是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因為土地取得本身就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本來就是國家免費給你用的,所以國家在收回來的時候也不需要再給你補償。此外,征收人還會以證照、手續不齊全,土地使用年限不多,最初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很低等各種理由來降低甚至是不予給予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那么,征收人的上述種種理由真的合法嗎?
首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了,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繼續使用土地,因而應當對土地使用者給予適當補償。
上述條文中所提到應當對土地使用權者進行補償并沒有區分以劃撥取得和出讓取得兩者不同土地獲得方式,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人合法使用的土地,無論是出讓方式取得,還是劃撥方式取得,在國家進行收回的時候均應當給予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補償。
其次,對于房屋價值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權價值這個問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十一條也有明確的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愿進行交易的金額?!币簿褪钦f,房屋價值包含地上建筑物也就是房屋的價值和土地使用權價值兩個部分,且這兩部分的價值應當參考同等條件下的市場成交價格,也可以通俗地理解為:為了購置同等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需要支出的成本。
在對法律政策了解情況下,還希被征收人在土地被征收時能夠全面的看待事情,達到雙方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