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9日,江西省林業廳召開了全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會議,會議就2016年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進行了部署。當天,省林業廳印發了《江西省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實施。
新印發的《江西省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共分總則、流轉管理、流轉服務、流轉程序、附則5章,合計32條。其中第一章總則規定了出臺目的、流轉概念、管轄范圍及職責要求等。第二章流轉管理,對流轉范圍、不同主體流轉形式管理、流轉年限、再流轉、流轉合同備案及鑒證、糾紛仲裁等予以了具體規定,并明確了與不動產登記機構相銜接。第三章流轉服務,著重圍繞林權流轉交易作了相關規定,其中明確林權流轉合同鑒證、備案服務及合同示范文本,由林權管理服務機構無償提供。第四章流轉程序,對流轉交易受理、審核、公示、合同簽訂、鑒證、備案、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發放、存檔等全過程予以了規定,其中明確林權管理服務機構鑒證時,應組織合同當事人采用國家統一制定的林權流轉合同示范文本面簽,并對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情況攝像或拍照存檔。第五章附則,明確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實施,涉及的林地經營權流轉證業務,在江西省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推進集體林地流轉試點縣(市)試行。
新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的實施將對江西全省引導林權有序流轉交易,發展林業適度規模經營做出新的指導。